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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4001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27   阅读:

审理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陈芝茵  王小敏谢海明

案号:(2019)粤0113民初4001号

案件类型: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19-09-12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绿展园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佰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绿展园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莉怡、简飞燕,被告广州佰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吴名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广州绿展园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原、被告所签订的《重点信用企业认证申报服务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因被告的欺诈行为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贰万玖仟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贰万玖仟元为本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2019年6月3日,利息为玖佰柒拾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被告的欺诈行为而提起本案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叁仟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本人广州绿展园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小兰于2018年10月31日接到广州佰信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电话,告知本人其公司是与工商局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办理重点信用企业认证与扶持。称本人的公司诚信信誉良好,被列为国家重点扶持企业,故邀请去番禺宾馆参加开会,会议内容以国家的名义要求中小企业重诚信、将诚信,要求中小企业办理企业信用认证,宣称对以后中小企业的发展会有帮助,并且国家会补贴相关费用。故办理企业信誉认证收取三年的服务费用两万玖仟元,但是广州佰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31日收完服务费至今已有半年时间,在这期间没有为本人公司服务过也没有认证,故此,本人由衷希望法院邦助我追回服务费两万玖仟元,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求,1.要求撤销协议不符合撤销的法定理由;2.要求返还29000元没有依据,因为原告通过被告的工作已经在全国行业信用公众服务平台显示,原告已经得到信用企业认证,有效期是2019年4月25日-2022年4月24日,合同已经完成;3.律师费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实际支付的证明、票发等,所以我方不同意支付律师费。被告公司是一个专业从事代企业申请信用评级的,信用评级的部门是国家商务部,商务部旗下有一个事业单位是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事业单位下面由一个企业是专门运作信用评级的叫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但全国范围大,该公司授权到全国该单位收集资料,在本案合同中涉及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授权深圳市国富泰信用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富泰信用有限公司授权给被告进行代理收集等服务活动,原告的申请工作已经完成,故不存在撤销、返还、赔偿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8年10月3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重点信用企业认证申报服务协议》,约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申报“重点信用认证”服务达成本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按协议约定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所指引并承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按约定评级流程向乙方支付信用认证评审费用。第二条约定乙方负责对甲方提交的信用认证资料进行审核;负责组织专家对甲方开展信用认证;负责将信用认证结果通知甲方;负责信用认证结果发布到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及中国商务信用平台公示;向甲方颁发信用认证牌匾和证书。第三条约定重点信用认证的有效期为叁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后要继续参加行业信用认证,需重新申报,有效期内还要进行年度复查,每次年度复查需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交相关资料;本项目信用认证服务费用为人民币29000元/叁年/企业,本协议签订之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信用认证全部服务费用;企业申报重点信用认证,如企业信用认证审核不通过,将驳回申报诉求并在七个工作日之内退还评价服务费用和企业资料。第五条约定甲乙双方应全面形式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他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第六条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9000元,被告出具《收据》一份,确认收到原告申报费29000元。

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内容,本院审查认定如下:

原告称被告工作人员致电原告自称是工商局工作人员,通知原告到番禺大厦开会,并以短信发送通知具体内容,原告以为是工商局的通知就按短信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会议,会场上被告的工作人员告诉原告被告联合工商局进行企业信用认证,如原告不办理企业信用认证将影响企业贷款和年审,原告以为办理企业信用认证是工商局的要求才与被告签订上述协议并支付29000元服务费,但会议上被告工作人员发给原告的若干通知文件无法查询,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等部门没有发出过相应的通知要求,可见被告并非获得工商局授权或与工商局合作的企业单位,被告假借多个国家部门的名义,令原告误以为企业信用评级是国家要求一定要办理的,以此欺骗原告委托被告办理所谓的“重点信用认证”,存在欺诈行为。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邀请参加会议的短信打印件,内容为会议通知。2.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关于开展企业信用评级的通知》(2014)商电商发第28号打印件(不完整),内容包括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在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搭建了中国商务信用平台(××),并指定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综合技术评测任务。信用评级工作采用企业申报与地方政府组织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评级的企业将获得由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与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联合颁发的信用编码、信用标识、信用等级证书、信用等级牌匾和信用报告,获建信用档案并在中国商务信用平台上公示。3.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打印件(不完整)。4.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推荐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参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商信用函[2013]1号打印件。5.长沙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联合广州佰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级服务的通知》(国富泰信管)字(2018)第1012号打印件。5.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打印件。6.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打印件1份。7.《授权书》编号:BCP10140打印件。8.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旗下公司网页图片打印件。9.视频光盘原件,内容为其他地区出现信用评级是一个骗局的新闻报道。被告对上述证据均不确认,称上述证据没有原件,而视频中报道与本案无关。

被告称其并无以工商局人员身份与原告联系,在代办企业信用认证的会议上,被告向原告解释了办理企业信用认证的流程与部门,介绍了办理企业信用认证的优势与费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案涉合同,不存在欺诈。被告另称企业信用认证由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原告通过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富泰信用有限公司的层层授权获得相应资质,有权提供办理企业信用认证的服务。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中国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截图打印件,拟证明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是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全资公司。2.中国商务信用平台官网截图打印件,拟证明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及信用资质。3.信用企业认证打印件,拟证明被告代理原告的企业信用认证已完成。4.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签订的《“国富泰信用服务”销售协议》原件,协议约定深圳市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购买“国富泰信用服务”以及对所购“国富泰信服务”对外销售事宜。5.国富泰信用授权书原件,内容为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授权深圳市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除独家区域外)销售国富泰信用服务。授权业务范围为信用评级、信用认证等。授权有效期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13日。6.深圳市国富泰信用服务有限公司《关于联合广州佰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级服务的通知》原件,内容为深圳市国富泰信用服务有限公司联合广州佰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作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级服务工作,并按照深圳市国富泰信用服务有限公司的要求整理、提供企业申报和申请信息。有效期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3日。原告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确认,原告在商务部网站上没有看到商务部有开展信用评级的通知或新闻发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只是商务部的一个网站连接,并没有授权;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认可,该网站上也没有开展信用评级的文件,仅说明有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对证据3,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不能在国家商务部官网上有链接直接打开,该平台并非被告所称的由商务部授权创立的信用平台,企业信用认证时间是2019年4月25日,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提起本案诉讼,自双方签订协议到原告起诉时,被告一直没有完成双方约定义务;对证据4至证据6真实性由法院审核认定,深圳市国富泰信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并非关联企业,该公司不因为签订销售协议就有开展企业信用评级的资格,且证据6中的有效期为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3日,可见签订协议时被告并无授权。被告则称授权时间不影响合同履行,双方签订本案协议后,被告需要时间准备履行合同事宜。

本院查明

经本院查明: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方网站,点击“机构设置”进入该页面,显示商务部直属事业单位一栏有“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点击“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进入该页面,显示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主页;点击该中心主页“旗下公司”进入该页面,显示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旗下全资公司;点击该页面下方的“中国商务信用平台”进入该页面,显示中国商务信用平台(××)主页,该主页下方显示领导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服务机构为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点击中国商务信用平台主页的“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进入该页面,显示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主页;点击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主页“关于平台”进入该页面,显示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是由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主办,该平台汇聚了200余国家一级商协会企业信用评价备案信息近万条,同时汇聚了由专业第三方经评审后提供的信用评级、信用认证等信息3万余条,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信用机构、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的信用企业查询和相关信息使用;在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主页“信用在线”处搜索原告名称,并点击进入查询结果,显示“信用企业认证”,即被告提供的证据3,该“信用企业认证”显示认证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有效期至2022年4月24日,并显示原告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以及经营范围等企业信息。另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旗下公司”页面下方点击“国富泰”进入该页面,显示国富泰信用主页;点击国富泰信用主页下方“关于国富泰信用”进入该页面,显示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全资下属子公司,是商务部和国资委开展全国行业信用评价的执行机构,该公司为全行业企业提供集信用认证、信用评价、信用评级、企业征信、区域/行业商务信用平台建设运维、信用宣传与推广、信用咨询与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专业信用服务。

另查明,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律师费,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原件,该合同约定本案一审律师代理费为3000元,原告已于签订本合同当天支付该律师代理费。被告确认该合同真实性,但称双方签订的《重点信用企业认证申报服务协议》没有约定律师费的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原告称被告自称工商局人员通知其参加会议,假借多个国家部门的名义,令原告误以为必须办理企业信用评级,以此欺骗原告委托被告办理企业信用认证,存在欺诈行为。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假借工商局或其他政府部门名义与原告进行协商,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以及欺诈故意。

经查,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中国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全资下属子公司,是商务部和国资委开展全国行业信用评价的执行机构,可为企业提供信用认证服务,而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通过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的逐层授权可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级服务工作。在原告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被告具有相应资质为原告提供办理企业信用认证服务。另,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方网站至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站逐步点击链接,可进入中国商务信用平台以及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该两个平台均显示指导单位及主办单位为商务部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而在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中则可搜索到原告的信用企业认证,与《重点信用企业认证申报服务协议》约定的认证结果公示平台以及信用认证的有效期一致。原告称被告系在原告起诉后才办理上述信用认证,但《重点信用企业认证申报服务协议》并未约定办理信用认证的期限。可见,被告已实际履行了《重点信用企业认证申报服务协议》约定的办理信用认证义务。在双方均已实际履行上述协议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应撤销该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进而,原告主张被告退还服务费29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亦无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广州绿展园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广州绿展园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芝茵

人民陪审员  谢海明

人民陪审员  王小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禤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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