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王玮 温萍肖海娟
案号:(2019)陕0102民初4671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7-12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薛爱华诉被告西安辉聚时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聚时尚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薛爱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联营经营合同》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101571元(利息从2018年12月27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9年5月6日,并按上述标准支付至付清款项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原告与西安天行兆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兆弈”公司)联营合作,在西安市鄠邑区开设特许经营专卖店,并按约定缴纳了10万元货品保证金,“天行兆弈”公司出具收据。
2018年2月,被告承接“天行兆弈”公司的权利义务,重新与原告签订了《联营经营合同》,原告交纳给“天行兆弈”公司的10万元货品保证金,改为履约保证金。
被告在该收据上加盖了公章。
2018年10月31日,鄠邑区政府发布拆迁公告,原告与被告联合经营的商铺位于拆迁区域,原告将该情况及时告知被告,被告建议重新找商铺,继续合作,可是被告迟迟不来考察商铺。
2018年11月10日,政府将商铺围挡,导致无法经营,而被告仍然没有和原告协商重新找商铺。
2018年11月11日,原告经被告同意将剩余货品按合同约定退还给了被告,但合同约定应该退还原告的履约保证金一直拖,至今没有返还给原告。
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了《关于终止<联营合作合同书》的函》,可是被告仍然没有将履约保证金返还给原告。
原告无奈只好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辉聚时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案由应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本案是关于特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AISHARKSI联营经销合同》是包含商业特许经营特性的合同,申请人是拥有AISHARKSI系列商标、营业标志、经营技巧的单位,合同也授权被申请人在合同范围内对上述内容进行特许经营使用,店铺招牌、装修、标识均按照统一制式制定,故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一级案由“十、合同纠纷”项下63个二级案由,并没有符合本案的案由,反而是“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137、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由符合本案情况。
2.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最高院有特别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二、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指定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因此本案应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
根据双方签订的《AISHARKSI联营经销合同》约定,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AISHARKSI联营经销合同》明确签订地点为西安市新城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合同签订地为西安市新城区,但本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区的基层法院。
故作为合同签订地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西安辉聚时尚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玮
审判员 肖海娟
人民陪审员温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