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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4民初2363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28   阅读:

审理法院: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孙彦辉  

案号:(2019)吉0104民初2363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6-27

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南关区杨世杰中医血液病诊所(以下简称杨世杰诊所)诉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动力长春分公司)、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企网动力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

杨世杰诊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企动力长春分公司、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公司向杨世杰诊所返还115,440.00元;2.判令中企动力长春分公司、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公司恢复杨世杰诊所网站“

”的使用;3.判令中企动力长春分公司、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公司连续30日在全国性互联网及新闻媒体上对杨世杰诊所进行公开道歉;4.判令中企动力长春分公司、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公司赔偿杨世杰诊所因网址关闭、域名丢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损失以鉴定评估为准)。事实及理由:杨世杰诊所曾多次与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公司签订网络服务合同,由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8公司为杨世杰诊所注册了多个网站、域名、通用网址(包括“

”、“杨世杰中医”、“血液病”、“中医血液病”、“血液病治疗&

;中国”等),并提供网站、域名、通用网址续期等服务,互联网服务费均由中企动力长春分公司收取。2011年12月9日,杨世杰诊所与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公司签订《域名/通用网址合同》,约定由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公司为杨世杰诊所注册通用网址“杨世杰中医”,注册期限为2011年12月12日至2021年12月12日,互联网服务费为30,000.00元。该项服务费由中企动力长春分公司收取,并开具了正规发票。2014年12月13日,杨世杰诊所与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公司签订《

+企业网站系统销售合同》,约定由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公司为杨世杰诊所的英文网址“

”续期,期限为3年,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服务费为6,000.00元。该服务费由中企动力长春分公司收取,并开具了收据。2016年2月28日,杨世杰诊所与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公司签订《域名合同》,约定由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公司为杨世杰诊所办理域名“血液病”、“中医血液病”的续期,续费期限均为5年,服务费为15,050.00元。该服务费由中企动力长春分公司收取,并开具了收据。2016年8月19日,杨世杰诊所与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公司签订《域名合同》,约定由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公司为杨世杰诊所办理域名“血液病治疗&

;中国”的续期,续费期限为7年,服务费为36,540.00元。该服务费由中企动力长春分公司收取,并开具了收据。2016年9月2日,杨世杰诊所与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公司签订《域名合同》,约定由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公司为杨世杰诊所办理域名“血液病”、“中医血液病”的续期,续费期限均为2016年2月28日之后的5年,服务费为32,850.00元。该服务费由中企动力长春分公司收取,并开具了收据。2018年,中企动力公司的工作人员又打电话来,询问杨世杰诊所的域名和网站是否续期,杨世杰诊所告知已经办理续期,工作人员回复杨世杰诊所的网站已于2015年关闭,其名下“血液病”、“中医血液病”、“血液病治疗&

;中国”均未续费成功,中企动力长春分公司为杨世杰诊所出具的3份《中国国家顶级域名注册证书》不存在,且通用网址注册费用实际每年500.00元。杨世杰诊所随即找到中企动力长春分公司处,要求中企动力长春分公司、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公司返还多收的通用网址“杨世杰中医”注册费25,000.00元,网站续期费用6,000.00元,“血液病”、“中医血液病”、“血液病治疗&

;中国”三个域名的续期费84,440.00元,共计115,440.00元,赔偿因网站、通用网址、域名丢失期间的损失并道歉。中企动力长春分公司、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公司均不同意返还上述费用赔偿损失,也不同意道歉,故杨世杰诊所诉至法院。立案后,杨世杰诊所变更第1项诉请:判令中企动力长春分公司、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公司向杨世杰诊所返还25,000.00元。

被告辩称

中企动力长春分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合同主体,不是适格被告,杨世杰诊所向我公司提出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企动力公司辩称:1、杨世杰诊所主张的25,000.00元的互联网服务费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2、中企动力公司并未收取杨世杰诊所关于网站建设、管理或运营的任何费用,亦无任何义务确保

网站的使用;3、中企动力公司并未给杨世杰诊所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无需就任何情形赔礼道歉,且杨世杰诊所基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亦无赔礼道歉之救济措施;4、杨世杰诊所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经济损失,且中企动力公司并无任何过错。综上所述,中企动力公司认为杨世杰诊所的各项诉请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北京中企网动力公司答辩内容同中企动力公司。

中企动力长春分公司、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中企动力长春分公司、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公司为杨世杰诊所注册域名网站而产生的纠纷,几方就网络域名是否注册成功、能否恢复网站以及如何恢复网站等方面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种关于“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的释义:“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是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域名注册申请者之间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而发生的纠纷”,本案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应属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彦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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