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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03民初928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28   阅读:

审理法院: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罗小玲  华国强李敏华

案号:(2019)陕0303民初928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6-06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宝鸡市柒号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宝鸡市金台区柒号餐厅轩苑盛世店、赵小乾、梁辉、赵学辉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1月至3月品牌使用费89421.68元、管理费78077.13元、1-3月份采购车费用7500元,共计174998.81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赵小乾、梁辉与赵学辉系合作关系,共同经营第一被告宝鸡市金台区柒号餐厅轩苑盛世店。2016年9月7日第二被告赵小乾与原告签订《餐饮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按照每月5%营业额支付原告品牌使用费,每月20%净利润分红支付原告管理费,上述费用在次月10日前转至原告指定账户;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7日;其他详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截至2019年2月10日前应付的2019年1月管理费与品牌使用费,被告迟迟不肯向原告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四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商标许可使用纠纷,依法应由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甲方)与被告赵小乾(乙方)签订的《餐饮合作经营合同》约定:“柒號餐廰”品牌属于原告(甲方)所有,甲、乙双方应共同保护该品牌所有者利益,规范经营,提高品牌美誉。乙方接受甲方统一的原材料采购等合作形式和供应销售渠道,并且支持和服从甲方所有的经营管理模式和体系(包括营运模式、销售模式、员工福利和激励模式、组织架构体系、工资体系、财务模式、人事调整模式、对外关系模式、网络信息模式、定价模式、督导和检查模式、以及和供货商的合作模式等)。双方的责任、义务约定为:甲方全权负责经营和管理店面日常工作;负责店面员工的业务培训,使之达到管理要求;负责出品质量,并保证物品、食材采购的合理合法;负责人员的招聘、考核、培训;负责开业策划及安排专人全程跟进;负责品牌宣传等。乙方在约定地使用甲方品牌,在其他任何地区不能再开设“直营”或“授权加盟”店,不可随意扩大经营面积,不使用与甲方品牌,经营模式等相同或相近的方式开设内容相同或相近业务,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任何情况下,不使用“柒號餐廰”及其相关的VI、CI系统。上述合同性质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构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所引发的纠纷。

特许经营合同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即收案范围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未经指定不得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据此,本院认为将本案移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宝鸡市金台区柒号餐厅轩苑盛世店、赵小乾、梁辉、赵学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罗小玲

人民陪审员  李敏华

人民陪审员  华国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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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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