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张妍 丘杰宁建文
案号:(2018)粤01强清88-1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08-10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申请人广东中人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中人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中人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人知产公司)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且至今未依据法律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成立清算组或主动履行清算义务进行清算为由,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中人知产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中人知产公司于1998年03月06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1011103020,住所地在广州市东山区寺右新马路15号,注册资本8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1998年03月06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为李丹。经营范围为:批发业。股东情况:中人总公司出资10万元,持股比例12.5%;薛志强出资50万元,持股比例62.5%;李丹出资20万元,持股比例25%。2002年12月30日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另查明:中人知产公司于1999年11月18日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公司名称由广州中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中人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清算案件。由于中人知产公司的登记机关是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以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002年12月30日中人知产公司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中人知产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中人知产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中人公司作为中人知产公司的股东,向本院申请对在中人知产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应当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受理广东中人实业总公司对广州中人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妍
审判员 宁建文
审判员 丘 杰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郑若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