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张群阳 李玉杰金薇
案号:(2018)豫16民初152号
案件类型:民事 调解
审判日期:2018-07-24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川汇区李威毛巾批发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川汇区李威毛巾批发店立即停止侵害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立即停止销售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第1343243号注册商标的产品;2.依法判令川汇区李威毛巾批发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3.川汇区李威毛巾批发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在第24类商品上核准注册了44个图形、字母、文字以及文字和字母组合商标,自注册以来,原告一直使用,影响力相当广泛,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因多次接到市场反映,被告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经委派人员调查取证,发现被告销售的产品系假冒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查明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川汇区李威毛巾批发店经营者李威自即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川汇区李威毛巾批发店自愿于2018年7月29日向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6500元。支付方式银行转账(交通银行,户名刘亚琼,账号:62×××05)。
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如果再次发现川汇区李威毛巾批发店存在侵犯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川汇区李威毛巾批发店自愿赔偿50000元。
四、如果本协议约定的第二项义务川汇区李威毛巾批发店不能履行,双方约定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川汇区李威毛巾批发店20000元,川汇区李威毛巾批发店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五、双方因本案再无任何纠纷。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群阳
审判员 :李玉杰
审判员 : 金 薇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