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王红飞 杜文杰方贝贝
案号:(2018)豫16民初178号
案件类型:民事 调解
审判日期:2018-07-11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川汇区家家顺生活超市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中粮公司第3244779号、第1671555号、第44432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居中国食品工业百强之首。早在1974年就获得了第70855号“长城牌Greatwall及图”组合商标的注册,其后又陆续注册了第3244771号、第3244772号“长城”文字商标、第3244778号长城图形商标、第4443289号“华夏”文字商标等上百种系列商标,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商标体系。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包含第33类葡萄酒。其中,第70855号“长城”商标于2004年11月,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长城葡萄酒是中粮集团旗下的驰名品牌,旗下著名产品如长城庄园系列、华夏葡园小产区系列、星级干红系列、海岸葡萄酒系列等凭借着绝佳的品质和独特的风味广受好评;不但是APEC财长会议晚宴专用酒、亚洲博鳌论坛唯一指定用酒、人民大会堂、钓鱼台国宾馆国宴用酒,还屡次因其卓越品质被用作“国家级礼物”赠予国际政要、商业巨子和学界巨擎。长城牌系列葡萄酒,经过原告长期大力推广宣传和使用,品牌知名度和商品信誉度不断提升,现已成为享誉全球的中国葡萄酒行业品牌,产销量和市场综合占有率连续多年位居同行业第一,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和赞誉。相关公众只要看到“长城”文字或相关图形标识,自然会联想到原告拥有的商标及对应的具有特定品质的产品。然而随着原告品牌知名度、商品信誉的不断提升,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原告经调查后发现,被告处销售的葡萄酒瓶贴上未经原告许可,印有长城文字及图形等标识,与原告的第3244779号、第1671555号、第4443289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相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使人误认为其为原告生产或与原告有关联关系,极容易误导消费者。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的声誉。被告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所禁止的商标侵权行为。该行为破坏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商标权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也给该品牌的信誉和形象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一、川汇区家家顺生活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承诺销毁所有为销售的库存产品;
二、川汇区家家顺生活超市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8000元,并于当庭履行完毕;
三、就本案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红飞
审 判 员 杜文杰
代理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