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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71民初10号之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28   阅读:

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人员:刘建玲  谢卫红卢启哲

案号:(2018)赣71民初10号之二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07-05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泰能塑料机械厂(以下简称泰能厂)与被告上饶县东润树脂瓦建材厂(以下简称东润厂)、江苏艾斯曼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斯曼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艾斯曼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案件审理,理由为:艾斯曼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案涉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组织各方于2018年6月15日进行口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来看,泰能厂的发明缺乏创造性,属于将被宣告无效的专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之规定,艾斯曼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宣告案涉专利无效的申请并不构成案件中止审理的理由,故本院对其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不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江苏艾斯曼机械有限公司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不予准许。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建玲

审 判 员 卢启哲

审 判 员 谢卫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叶 彬

书 记 员 邓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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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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