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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民初733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28   阅读:

审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杨羽  杨贵先潘晓慧

案号:(2018)闽01民初733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05-16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福州湘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衡公司)与杨东东合同纠纷一案,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福州湘衡食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杨东东于2017年5月7日与原告湘衡公司签订湘衡公司湘衡旗舰店经营权限合同,合同第六条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杨东东不能拿“天猫湘衡旗舰店”做任何抵押及贷款。杨东东签订完合同将“天猫湘衡旗舰店”拿到手后,以店铺整顿为由下架店铺所有宝贝,店铺未有任何运作,导致店铺2018年度无法续签,且以福州湘衡食品有限公司名义于2017年10月17日在天猫平台上贷款人民币46000元,2017年10月25日贷款人民币4000元,并且导致逾期,且被告杨东东拒不归还贷款及天猫湘衡旗舰店平台所有账户密码。原告认为被告已严重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承担其在天猫平台上的贷款本息、平台经营费、店铺损失费、原告代发货款费共计177996.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闽侯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范围,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其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而引起的纠纷。而本案中原告并没有将其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或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被告使用,既没有统一的经营模式,也没有进行营业指导和援助,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报酬,不具有特许经营的特征,故本案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系一般的合同纠纷。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公司住所地在闽侯县,应由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闽侯县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闽侯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1民初53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羽

审判员 潘晓慧

审判员 杨贵先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欧阳永红

书记员董颖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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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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