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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73民辖终923号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31   阅读: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黄惠环  刘培英蒋华胜

案号:(2018)粤73民辖终923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11-15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东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送能源公司)、吕伟东因与被上诉人魏凤新技术咨询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322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技术咨询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合同。虽然涉案《乌干达国际产能合作工业园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调解不成,双方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且合同签订地明确为广州从化,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等三个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发生在广州市从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东送能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东送能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东送能源公司、吕伟东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8)粤0104民初32237号民事裁定,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魏凤新提交的《乌干达国际产能合作工业园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虽然名为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但从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履行上被上诉人魏凤新并未提供任何技术服务,也未提供任何有关技术的审核文件,因此被上诉人魏凤新要完成的并不属于知识产权内容。本案不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只是普通的合同纠纷案件。而被上诉人魏凤新提交的《乌干达国际产能合作工业园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第七条亦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合同签订地为“广州·从化”,故本案应当由合同签订地所在的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合同签订地所在的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管辖。

魏凤新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魏凤新诉称,2017年3月15日,东送能源公司、吕伟东以广州东送能源集团乌干达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魏凤新就提供海外矿产资源项目开发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并提交咨询成果签订了《乌干达国际产能合作工业园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并于2017年11月6日签订了《关于解除<乌干达国际产能合作工业园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协议书》,现因东送能源公司、吕伟东未履行《乌干达国际产能合作工业园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及《关于解除<乌干达国际产能合作工业园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协议书》的付费义务,魏凤新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合同款与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应为技术咨询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属于知识产权纠纷,而是普通合同纠纷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涉案《乌干达国际产能合作工业园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调解不成,双方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且合同签订地明确为广州从化。因此,可认定为双方的合同签订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等三个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55号)第一条的规定,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本辖区内并跨区域管辖发生在广州市从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魏凤新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东送能源公司、吕伟东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惠环

审 判 员 蒋华胜

审 判 员 刘培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德军

书 记 员 吴 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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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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