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许易然 武洁陈勤耕
案号:(2018)冀05民辖终9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01-01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江苏鱼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君临药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汤小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2民初89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鱼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l、依法撤销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2民初896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裁定移送该案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审查认为:“被告江苏鱼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该案含有软件开发要素,应依据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将该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服务协议》明确约定.被告为原告在微商、电商、传统渠道的销售提供相关的战略规划方案及相关服务,该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不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在临城县法院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述认定存在明显错误,理由是:2017年10月10日,被上诉人提交的《民事诉状》中清楚表述“原被告于2017年1月5日签订《战略合作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微商、电商、传统渠道的销售提供规划、技术服务及软件开发,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及软件开发费68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却不能按约定给原告提供具体的实施方案、及技术服务和软件支持……”。由被上诉人盖章确认并提交法院的该《民事诉状》属于被上诉人自认的证据材料,也是被上诉人对双方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证据材料非常清楚的说明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是:实施方案设计服务、技术服务及软件开发支持服务。也就是说,在服务范围内,被上诉人已经确定性的认为:合同内容包括技术服务和软件开发支持等合同义务以及因方案设计、软件开发等形成的著作权法律关系。另外,双方于2017年1月5日签订了《战略合作服务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第6项约定:乙方负责协助甲方解决微商销售所需的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许可证书的办理,开发使用相关微商城平台的软件,并负责……提供“全民代理模式微商城系统”一套作为本协议营销工具。第四条“费用计算与支付”第1.1项约定:服务及软件开发费为人民币68万元;第1.2条“软件服务费”规定:方案执行后,涉及本协议内的客户支付的回款额的3%计提软件服务费等。上述合同内容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与被上诉人提交的《民事诉状》中所陈述的内容意思一致,亦充分证明了合同中主要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等确定性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第120条“服务合同纠纷”是指:(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5)旅游服务合同纠纷(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修订版》第195页说明,网络服务合同是指网络服务商给消费者提供通路以使消费者与因特网连线的中介符合或者提供内容服务的合同。据此可以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战略合作服务协议》及被上诉人提交的《民事诉状》的内容均不属于该“服务合同纠纷”。原审裁定无视上述客观事实,认定诉讼系属一般的服务合同纠纷,明显错误。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上述的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可以证实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软件开发等义务。双方之间因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受该司法解释调整。该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该条款非常清楚的规定了服务合同中包括技术合同内容的,应该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这是最高法院对特殊的服务合同做出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关于“临城县法院管辖”的规定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原审法院无视该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临城县法院”管辖为由,裁定应由临城县法院管辖,并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第130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系属著作权合同纠纷。根据第136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技术培训合同纠纷等亦都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而非一般的服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该案亦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原审裁定对于技术服务合同、计算机软件开发等法律关系的认识存在明显错误,也直接导致在法律适用上发生明显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程序利益,特提出上诉,诉请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该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河北君临药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汤小某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原审原告起诉以及双方签订合同内容,本案应属技术合同纠纷,双方虽有协议管辖条款,但违反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级别管辖规定,故本案应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因此,上诉人请求本案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应当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2民初89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许易然
审判员 武 洁
审判员 陈勤耕
二〇一八年一月
法官助理刘西超
书记员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