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宋婕 陈锐刘杰
案号:(2018)云01民初1938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1-04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刘纪伟与被告云南正能实业有限公司、云南正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刘纪伟诉称,云南正能实业有限公司与云南正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关联公司。2015年11月1日,原告与云南正能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云南正能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约定:原告代理被告昆明市市级市场,独家代理费人民币50万元,该代理权不包括电视购物和互联网购物渠道及其他传统市场,合同签订全款到账后自动生效,经销期限三年,由原告按照被告统一实施的营销方案开展工作、协助被告发展潜在的经销商,维护好市场,按时参加被告安排的会议、培训,服从被告的管理。被告积极提供原告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资料、技术资料及样品,如有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被告人民币50万元,分两次将50万元支付到云南正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并租赁房屋,考查市场,雇佣工人。但因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无法进行销售,且被告因其提供给其他代理人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并因此涉及多项诉讼,人民法院均判决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且金额巨大。被告为此被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彻底丧失商业信誉。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虽然被告承诺原告尽快解决问题,或退款,但两年多以来,无任何结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云南正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签订《云南正能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合同》;2、二被告连带退还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3、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29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知识产权)的企业(即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本案立案案由虽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但根据在案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关于涉案合同内容的陈述,涉案合同并非特许经营合同,本案纠纷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不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因此,本案不适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和云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从诉讼标的额来看,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应由本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云南正能实业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可向云南正能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双方对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因被告云南正能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昆明市官渡区,故本案应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宋 婕
审 判 员 陈 锐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