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刘玉福 张小雪赵瑞玲
案号:(2018)鲁14民初300号
案件类型: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18-12-15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齐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宇信睿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睿通科技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曾于2018年6月4日向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鲁1425民初178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案由为技术服务合同,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类型,齐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移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华、被告宇信睿通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保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宇信睿通科技公司双倍返还1万元定金共计2万元及赔偿相应的违约金;2.诉讼费由宇信睿通科技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6日,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与宇信睿通科技公司签订《嘀到打车》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签订后,宇信睿通科技公司软件的功能达不到市场同类软件的功能需求,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无法正常使用此软件,双方口头协商解除了合同。合同解除后,宇信睿通科技公司拒不返还定金,也不赔偿损失,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反诉原告)宇信睿通科技公司答辩并反诉称,1.判令新世纪汽车公司履行《软件使用许可合同》第五条第二款,向宇信睿通科技公司支付2万元剩余使用费及3000元运行维护费;2.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元;3.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承担本诉及反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6日双方订立《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软件使用费3万元,之后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开始使用宇信睿通科技公司的软件,一直使用至2017年11月1日,期间长达7个月。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停用软件后,以宇信睿通科技公司软件的功能达不到市场同类软件功能需求为由,单方停止了软件的使用。《软件使用许可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于软件交付日向宇信睿通科技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软件使用正常,运行平稳达到新世纪汽车公司要求的情况下)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第三个月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向宇信睿通科技公司支付剩余款项2万元。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第三个月开始向宇信睿通科技公司支付运行维护费600元/月。按上述条款约定,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在2017年6月6日开始应向宇信睿通科技公司支付剩余2万元软件使用费及600元/月的运行维护费。而使用软件到11月1日也未向宇信睿通科技公司支付剩余软件使用费及5个月的运行维护费用。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未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属于违约,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应承担软件使用费20%的违约金。从签订《软件许可使用合同》至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违约停止使用软件历时7个月,这期间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违约在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宇信睿通科技公司软件功能达不到市场同类软件的功能需求在先,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停止使用宇信睿通科技公司在后,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要求宇信睿通科技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于法无据。
原告(反诉被告)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宇信睿通科技公司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因宇信睿通科技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并非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违约。自宇信睿通科技公司给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安装嘀到打车软件后,出现彩铃提示音太小、司机手机端掉线、乘客发送位置不准确等问题,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多次与宇信睿通科技公司沟通,宇信睿通科技公司多次调试,但始终没有消除以上问题,软件无法正常运行,达不到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使用软件的目的,司机对软件失去信心,不再使用。双方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宇信睿通科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是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造成的,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不应支付剩余款项,宇信睿通科技公司还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并赔偿损失。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双方权利义务;
证据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于合同签订时已向宇信睿通科技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宇信睿通科技公司的软件频繁出现彩铃的提示音太小(即司机端声音太小)、司机手机端掉线、乘客的发送位置不准确(
定位不准确)等问题,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多次与宇信睿通科技公司沟通,宇信睿通科技公司多次调试,但始终没有消除以上问题,软件无法运行正常,达不到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使用软件的目的,司机对该软件失去信心,宇信睿通科技公司始终让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坚持,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碍于双方的友好关系,没有向宇信睿通科技公司提交停止合作的要求,但司机已不使用宇信睿通科技公司的软件,2017年11月3日双方合同解除,宇信睿通科技公司同意退还定金,但其收到退回的设备后,并没有退回定金。
证据三、证人证言,证明宇信睿通科技公司交付的软件无法达到正常市场使用需求。
宇信睿通科技公司对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认可;对证据二,认可其真实性,但认为不能作为合同依据,不作为对技术负责的证据;对证据三证人证言不认可。
宇信睿通科技公司为反驳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的主张、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双方约定条款;
证据二,公证书,证明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使用软件的情况。
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对宇信睿通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宇信睿通科技公司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公证书只是截取了一小部分司机的接单情况,不能反映软件的使用情况。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6日,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甲方)与宇信睿通科技公司(乙方)订立《软件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乙方许可甲方使用嘀到打车软件产品,乙方保证所许可的软件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所附文档的功能说明,本合同许可的是软件使用权,许可使用的软件产品版权属于乙方公司所有,甲方按本合同条款规定支付合同书上所列软件产品的全部软件使用许可费,乙方授予甲方上述软件产品的合法独占使用权。软件使用许可费:3万元。付款:甲方按下述付款期限付款,如甲方以现金支付或未将款项支付至乙方银行指定账户,导致乙方未收到软件许可使用费,视为甲方未支付。甲方于软件交付日向乙方支付定金1万元。(软件使用正常,运行平稳达到甲方要求的情况下)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第三个月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2万元。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第三个月开始向乙方支付运行维护费600元/月。如果市场上类似双方签订本合同条款的软件产品不缴纳运行维护费以及乙方软件的功能达不到市场同类软件的功能需求,本合同项下的600元/月运行维护费取消,另外,乙方须保证甲方对软件的正常使用,如果因软件故障导致甲方在一个月内连续三天不能正常使用时,甲方有权不缴纳本月的运行维护费600元。交货地点、方式:甲方公司操作部所在地,乙方上门安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本合同不能执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本合同金额的20%。该合同由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及宇信睿通科技公司加盖公章,雷保义在宇信睿通科技公司代表处签字。
合同签订当日,雷保义代表宇信睿通科技公司在齐河为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安装了软件。
2017年4月7日、4月25日,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军与雷保义微信聊天记录中,崔军多次提及案涉软件手机端掉线、软件声音小及位置定位不准确的问题,雷保义多次要求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坚持一下,会越做越好,越做越全。
2017年5月31日,雷保义在微信中告知崔军称,“软件已经升级了,掉线等不稳定问题都解决了,应该没有问题了。”
2017年7月11日,崔军在微信中通知雷保义软件存在缺陷无法平稳运行,已经失去信心。雷保义称:“软件的好与差,可以和青县的司机沟通一下。”“我的也可以导航,已经不掉线了。你可以试一下。”“我的早就可以只是你没有试用。”“你让他打开他们的后台看看一天有几个是
的订单。”“每天晚上都有订单和接单的司机,问他们情况怎样就行。”
2017年11月3日,崔军向雷保义发送微信信息称,“雷总你好,我公司与你签订的嘀到电招网络平台,由于功能软件问题,出现的问题多次给你反映未解决,合作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反映的掉线,声音小,功能不具体等未能达到需求功能目的,各位司机已经删除了嘀到软件,我给各位司机多次做工作解释未果,只能停止合作退回定金1万元。”雷保义回复“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未来大厦1007室,张云涛收135××××9361”。崔军回复“好的雷哥,机器明天邮回。”
2017年11月6日,雷保义微信联系崔军称,“机器已收到,财务这几天出差,回来后给你打款,见谅!”
2017年11月13日,崔军通过微信联系雷保义称,“雷总你会计方便了吗”雷保义回复“我已通知财务了,你把卡号或账号给我发一下。”崔军向雷保义发送了其德州银行及信用社的两个银行账号及卡片照片。雷保义回复信息,要求四大银行的(账户),有开户行名称最好。崔军随后向雷保义发送了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照片及账号。
2017年11月14日,崔军在微信上要求雷保义问一下财务。雷保义称其没在北京,财务应该回来了,已经把卡号发给财务了。
2017年11月16日,崔军在微信上联系雷保义,要求雷保义向其财务部门说一下,钱未到账。雷保义回复“我刚刚问过财务,要等25号,每月结算的时候办理退款业务,请放心前一定会退给你的!”
2017年11月24日,崔军在微信上联系雷保义称来北京买车,需要用钱,再次催款。雷保义称其未在北京,暂不回京。
2017年11月26日,雷保义微信联系崔军称“崔总,我以为你那里不再使用这种平台了,我还跟公司领导打包票说你人很不错,让你减少损失,结果是不用我们的平台了换了一家……公司已经派人去齐河县作了调查,你现在正在使用易出行的平台,公司让我和你做沟通,一是希望你继续使用我们的平台,价格可以再商议,你说的后台运行掉线的问题,可能是因为司机先期有一个熟悉过程,手机设置里面后台运行模式没有打开,这个问题在我们平台所有使用的地区是不存在的,二是我们已经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你们违约在先,可以按合同追究你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既然你叫我大哥,我叫你兄弟,希望你还继续使用我们的平台,有啥条件你说一下,软件功能你可以和华网的比较以下,应该不比他的差。”崔军回复称,“雷总既然你说这话了,那就叫律师和你联系吧,你软件问题我在合同内一直给你反映软件问题,确实你们没有解决好。”
2017年12月12日,崔军在微信上联系雷保义,但须重新通过雷保义微信朋友验证,通过微信好友验证后,崔军仍向雷保义反映案涉软件存在的问题,雷保义称已经汇报给领导了,周一回公司,领导给答复。
2017年12月14日,雷保义称“我个人没有扣你钱的想法,但是领导认为不用其他的软件就退,你用上别家的就不能退了。”“已经过了试用期,合同成立。”崔军回复,“雷哥,合同期我经常给你反映常见软件的问题,雷总你也动员我坚持一下慢慢改,但是到之后也没有见成效。”雷保义回复,“我们的软件在市场上使用地区很多,反映也很好,每家的软件设计理念和使用方式都有差异变化,销售方法也不一样,主要是看客户的侧重点,联系你那里的业务员已经辞职,我只是代为负责。”
2017年12月21日,崔军再次联系雷保义问董事会如何研究。雷保义回复,“我这几天在东北,上次已经把你的要求给他们说了,他们没给我回复,明天我再问一下吧!”
2018年1月4日,崔军微信联系雷保义要求退定金。雷保义称其在墨尔本,公司财务和技术的负责人不同意退款。
2018年1月30日,崔军再次要求雷保义处理其定金的问题。雷保义称要与公司其他人商量。
另查明,宇信睿通科技公司提交的北京市首佳公证处(2018)京首佳内民证字第003845号公证书显示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齐河县出租公司有使用嘀到打车软件的记录。
再查明,宇信睿通科技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30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投资人雷保义、谢秋伏,执行董事谢秋伏,经理谢秋伏,监事雷保义。2016年10月24日,公司执行董事变更为许立栋,经理变更为许立栋,监事变更为邢晓杰,法定代表人由谢秋伏变更为许立栋。2017年12月1日,公司执行董事变更为雷保义,经理变更为雷保义,监事变更为谢秋伏,法定代表人由许立栋变更为雷保义。
又查明,庭审中,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主张双方合同于2017年11月3日口头协商解除,宇信睿通科技公司主张双方合同已于2017年11月10日左右通过电话解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由宇信睿通科技公司向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提供软件并进行维护,将其拥有的技术许可他人使用并提供维护服务,属于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故本案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首先,从合同约定的支付剩余款项及维护费的条件及举证责任的角度,根据《软件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2万元软件许可使用费的条件是:一、软件使用正常,运行平稳达到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要求;二、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第三个月支付。支付运行维护费的条件是:一、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第三个月支付600元/月运行维护费;二、如果市场上类似双方签订本合同条款的软件产品不缴纳运行维护费时取消维护费;三、宇信睿通科技公司软件的功能性达不到市场同类软件的功能需求时取消维护费。根据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提交的其与宇信睿通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雷保义的微信聊天记录,自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5月31日,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始终在向宇信睿通科技公司反映软件运行不平稳的问题,宇信睿通科技公司承认在这段期间内一直维护和升级软件,但至2017年7月11日之后,虽然已距合同订立过去3个月,但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仍向宇信睿通科技公司反映软件运行不平稳、达不到市场需求的问题,宇信睿通科技公司应对自己交付的技术符合质量要求及合同要求负有举证责任,而并不能以时间是否届至否定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宇信睿通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仅能证明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使用软件接单情况,但不能证明其交付的软件符合合同约定。
其次,从表见代理的角度,本案中,宇信睿通科技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雷保义系投资人之一,并且在公司成立之初任公司监事。雷保义代表公司签订了案涉合同,安装了软件。订立合同并安装软件后,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一直与雷保义反馈、沟通、联系,雷保义亦代表公司跟进合同的履行,且雷保义于2017年12月1日成为宇信睿通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基于对雷保义本人的信任及雷保义在宇信睿通科技公司的出资、任职情况及雷保义在案涉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对此可以形成信赖利益保护,雷保义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表见代理。雷保义在2017年11月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寄回合同设备、要求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提供接收退款账户以及承诺钱一定会退给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的一系列行为,可以认定为系代表宇信睿通科技公司作出了解除合同以及解除合同后双方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即接收对方寄回的机器设备并返还对方1万元定金,而此行为亦可以认定为宇信睿通科技公司对其交付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一种认可。
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雷保义在变更为宇信睿通科技公司法人前,对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主张的解除合同返还1万元定金进行了允诺,称2017年11月25日一定退还,但又多次以“财务人员出差”“本人出差”“25日结算”等理由未予履行,在2017年12月1日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后,依然以“须经公司领导同意”“财务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同意”“须经董事会研究”等理由不履行,实际上是对原承诺的不诚信。
综上,本院认定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与宇信睿通科技公司已就解除合同及解除合同之后的权利义务问题达成合意,即解除合同、返还设备、返还定金1万元,故宇信睿通科技公司应返还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定金1万元。
因本院认定双方已就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如何处理达成一致,并据此作出裁判,故新世纪汽车出租公司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宇信睿通科技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合同款项、维护费及赔偿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本院均不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九条、九十二条、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宇信睿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齐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定金1万元;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齐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宇信睿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案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齐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宇信睿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玉福
审 判 员 张小雪
审 判 员 赵瑞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廷廷
书 记 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