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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知民初245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1   阅读:

审理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安西超  刘登印张新建

案号:(2020)豫16知民初245号

案件类型:民事 调解

审判日期:2020-05-29

案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川汇区亚松百货商行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一家专注于豆浆领域并积极开拓厨房小家电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现代化企业,目前已成为小家电行业著名企业,规模位居行业前列,在小家电行业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joyoung九阳”是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知名企业字号,同时也是原告的注册商标。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依法注册和受让了多个注册商标,包括“Joyoung九阳”“JOYOUNC”“九阳”商标等等。2009年4月,“九阳”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为获取经济利益,在其销售的产品及包装上使用“JOYONUG九阳”字样,涉案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类别相同,容易使人误认为系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影响了原告的商业声誉,同时也造成了原告商品市场占有率的下降,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一、周口市川汇区亚松百货商行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并承诺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产品。

二、周口市川汇区亚松百货商行于本协议签订之日7日内,支付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款柒仟伍佰元整(小写7500元)。

三、周口市川汇区亚松百货商行承诺今后不再以任何形式侵犯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如再发现,自愿赔偿贰万元(小写:20000元)。

四、周口市川汇区亚松百货商行依本协议完全履行第二条之约定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就此事追究其侵权责任,不再对其主张民事权利。

五、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安西超

审判员  张新建

审判员  刘登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贺宁伟

书记员于巍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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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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