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安西超 刘登印张新建
案号:(2020)豫16知民初240号
案件类型:民事 调解
审判日期:2020-05-28
案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保军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1994年。致力于从事厨房电器、炊具研发制造,目前是中国最大、全球第三的炊具研发制造商,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美誉度。苏泊尔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在多个类别注册和受让了多个注册商标,包括类别为第11类的7081373、7081363、870579号“苏泊尔”商标;第7081378号“SUPOR”商标,第3327882号“苏泊尔Supor”组合商标等等。2002年3月,“苏泊尔”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在其经营的营业场所内,擅自批发、销售标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影响了原告的商品声誉,同时也造成了原告商品市场占有率的下降,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一、陈保军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并承诺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产品。
二、陈保军于本协议签订之日7日内,支付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款伍仟肆佰元整(小写5400元)。
三、陈保军承诺今后不再以任何形式侵犯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如再发现,自愿赔偿贰万元(小写:20000元)。
四、陈保军依本协议完全履行第二条之约定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就此事追究其侵权责任,不再对其主张民事权利。
五、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安西超
审判员 张新建
审判员 刘登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贺宁伟
书记员于巍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