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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知民初231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1   阅读:

审理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安西超  刘登印张新建

案号:(2020)豫16知民初231号

案件类型:民事 调解

审判日期:2020-05-20

案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项城市达旺鑫豫烟酒门市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系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连续多年入选世界500强企业,居中国食品工业百强之首。原告早在1974年就成功注册了第70855号“长城Greatwall及图”商标。原告第70855号“长城Greatwal1及图”商标及第5669058号“中粮”商标分别于2004年及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持续使用和维护“长城Greatwall及图”商标的同时,原告又陆续将该商标的显著部分“长城”文字及长城图形等,分别注册了“长城”、“华夏长城”、华夏”等系列商标并使用,从而形成了极具显著性的完整商标体系。长城葡萄酒先后生产出了中国第一瓶干红、干白和传统法起泡葡萄酒,为中国葡萄酒产业正规化、标准化奠定了基石。经过40余年的辛勤培育和大力宣传推广,长城葡萄酒市场综合占有率连续多年位居同行之首,“长城”品牌价值位列中国葡萄酒第一。长城葡萄酒曾多次荣获国内外诸多奖项,连续在巴黎、布鲁塞尔、伦敦等国际专业评酒会上捧得最高奖。2018年5月21日,长城葡萄酒荣获“改革开放40年中国酒业功勋企业”荣誉。长城葡萄酒已成为代表中国款待世界的“国宴酒”,并屡次被用作“国家礼物”赠与国际政要、商界巨子等。然而,随着“长城”品牌影响力的不断提升,国内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假冒、仿冒长城葡萄酒的侵权产品。这些侵权酒在包装和标识设计上极力模仿长城正品,误导消费者以为其是长城系列产品。这些侵权酒质量低劣,成本低廉利润巨大,严重危害人体健康。2010年12月23日和24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连续播出了《假酒真相》、《假酒真相再追踪》,曝光了大部分假冒、仿冒知名品牌的葡萄酒为酒精与色素勾兑而成,成本仅约一元人民币,含有大量致癌物质。2017年8月3日,《苏州日报》等媒体刊载了“苏州市食药监局等机关在联合检查中,查出中粮长城葡萄酒含致癌色素”的报道最终经查证,报道所涉产品均为假冒“长城”的侵权酒,与中粮长城毫无关系。“食品安全大于天”,如果上述侵权伪劣酒的生产及销售不能被严惩,任其泛滥,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就没有保障。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周口市项城市“名烟名酒”店铺内,销售印有“长城”字样的瓶装葡萄酒,该酒标识中突出使用的图文与原告第70855号“长城”、第3244771号“长城字体”、第3244779号“长城图形”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该产品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是原告生产或与原告有关联关系。原告对上述侵权行为已通过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等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利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更为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负责,谨向贵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恳请贵院依法公正裁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一、项城市达旺鑫豫烟酒门市部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并承诺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产品。

二、项城市达旺鑫豫烟酒门市部汪莎莎于本协议签订之日7日内,支付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款柒仟元整(小写7000元)。

三、项城市达旺鑫豫烟酒门市部承诺今后不再以任何形式侵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如再发现,自愿赔偿叁万元(小写:30000元)。

四、项城市达旺鑫豫烟酒门市部依本协议完全履行第二条之约定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不再就此事追究其侵权责任,不再对其主张民事权利。

五、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安西超

审判员  张新建

审判员  刘登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贺宁伟

书记员于巍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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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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