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方建国
案号:(2019)苏0104民初10486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11-18
案由: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尚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尚公司)与被告南京长堤榕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堤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格尚公司提出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11.2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与2018年10月7日签订《宣传片制作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负责拍摄纪实宣传片《誓做平安坚强后盾谱写青春华美乐章》,合同价格16.2万元,并约定了支付方式。其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在2019年2月20日将最终稿宣传片交给警辅处,被告也从公安部门获得全额合同价款,被告却未能支付原告合同款项,固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被告长堤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宣传片制作合同》,申请人委托被告拍摄纪实宣传片,并该约定制作要求、验收标准等,应属于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审应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现依据2019年11月1日生效的苏高法[2019]273号《江苏省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调整的批复》,本案属于发生在秦淮区内标的额200万元以下的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应由建邺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移送至该院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于2018年10月7日签订《宣传片制作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拍摄制作南京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规范管理工作纪实宣传片《誓做平安坚强后盾谱写青春华美乐章》,并约定了制作要求、版权归属、合同价格等事项,并载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合理的修改意见完成修改,符合甲方宣传片制作要求的,甲方将予以接受。对于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按照仲裁方式处理,但双方并未确定仲裁机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虽在《宣传片制作合同》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但是并未选定仲裁机构,亦未达成补充协议,故该书面仲裁协议无效。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委托人就特定作品委托他人创作,受托人按照约定完成作品创作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宣传片制作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负责拍特定片名、题材的摄纪实宣传片,并由被告进行验收,符合上述委托创作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属著作权合同纠纷,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院并无管辖权,应当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方建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