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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知民初130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2   阅读: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王晓  黄金迪邱晓川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130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5-06

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翰智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美房云客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广州翰智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成都美房云客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州翰智软件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人民币54000元;2.成都美房云客科技有限公司以54000元为本金,向广州翰智软件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6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应付未付金额1‰的计算标准)。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广州翰智软件公司与成都美房云客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成都信和御龙山项目分成合作协议书》(下称案涉合同)。双方约定,由广州翰智软件有限公司协助成都美房云客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信和成都御龙山项目VR看房系统制作工作和收款,而成都美房云客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收到信和御龙山项目软件制作款后向广州翰智软件有限公司支付项目合同软件总金额18%的酬劳。广州翰智软件有限公司给予成都美房云客科技有限公司7个工作日的付款宽限期。如果成都美房云客科技有限公司每逾宽限期一天,须向广州翰智软件有限公司支付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广州翰智软件有限公司知悉,成都信和御龙山项目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600000元,成都美房云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收到第三人支付的价款人民币300000元,按照约定成都美房云客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广州翰智软件有限公司支付54000元,但广州翰智软件有限公司多次向成都美房云客科技有限公司催讨,成都美房云客科技有限公司仍拒绝支付。广州翰智软件有限公司认为成都美房云客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然构成违约,侵犯了广州翰智软件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合同载明,“为进一步开拓终端用户市场,推进VR+房地产合作经营渠道,本着互惠互利共赢的原则就以上合作人经双方友好自愿、真诚一起合作,共享双方信息资源提升产品价值和市场占有率,促进公司产品在客户群中知名度等;广州翰智软件有限公司须协助成都美房云客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信和成都御龙山项目VR看房系统制作工作和收款;成都美房云客科技有限公司于成都信和御龙山项目VR系统所有制作内容交付并收到全部款项后向广州翰智软件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信和成都御龙山项目合同软件总金额的18%作为协助工作费用。可见,广州翰智软件有限公司与成都美房云客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推进VR+房地产合作经营渠道,共享资源,提升产品价值和市场占有率,促进公司产品在客户群中的知名度,合同内容也并不符合《民事案由规定》中关于计算机相关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案由规定。另外一方面,广州翰智软件有限公司的诉求是成都美房云客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双方的纠纷也不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纠纷。综上,本案不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可向成都美房云客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成都美房云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故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晓

审 判 员  黄金迪

人民陪审员  邱晓川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巳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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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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