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裘晖 张秀明殷钰
案号:(2018)京0105民初97663号
案件类型: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19-07-30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毕奥南与北京上德经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德经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毕奥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德经纬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毕奥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上德经纬公司偿还我欠款21.02万元并支付利息21343.65元(自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每年4.35%计算)。事实和理由:我于2012年3月起接受上德经纬公司的委托编辑图书,我依约履行了义务,但是上德经纬公司尚欠我21.02万元至今未支付,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上德经纬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3月10日,上德经纬公司(甲方)与毕奥南(乙方)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其中约定:合作项目名称为《元代史料丛刊》(初编),暂定为10卷。甲方与乙方约定,策划、主编上述作品,乙方保证上述为乙方原创作品。乙方授权甲方有权许可第三方以图书、电子图书形式出版和发行上述作品。每卷册数根据乙方编辑情况酌定,初编10卷总册数应在300册左右。每册约定稿酬为600元。双方约定在签订本协议10个工作日内,甲方预付乙方启动工作经费五万元整(列入总稿酬内),冲抵预付款后其余款项按照各卷出版后90天内陆续结清。
同日,上德经纬公司(甲方)与毕奥南(乙方)还签订了《图书约稿合同》,其中约定:作品名称为《中国边疆研究资料文库—续编》。甲方与乙方约定,策划、主编上述作品,乙方保证上述为乙方原创作品。乙方授权甲方有权许可第三方以图书、电子图书形式出版和发行上述作品。每辑约定文件在9000-11250个文件左右(大约20-25册),约定稿酬为壹万贰仟元。甲方在出版后60天内依次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每种书的稿酬。
2017年1月25日,毕奥南与上德经纬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其中约定:作者毕奥南受上德经纬文化有限公司委托编辑了下列图书并已由黄山书社(2014年11月、2016年5月)和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11月)出版。上德经纬文化有限公司应付毕奥南下列款项。1、元代史料丛刊续编150册15万元;2、元代史料丛刊初编87册5.22万元;3、边疆文库续编8辑9.6万元;4、边疆文库续编1辑(边务20册)1.2万元。4项合计31.02万元。除去2016年12月已付10万元,其余21.02万元公司将于2017年4月前付清。
毕奥南称上述第2项依据《图书出版合同》,第3项依据《图书约稿合同》,但是实际履行中册数和辑数有变更;第1、4项依据双方的口头约定。毕奥南称《还款协议》签订后,上德经纬公司至今没有向其支付协议约定的款项。
以上事实,有《图书出版合同》《图书约稿合同》《还款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图书出版合同》《图书约稿合同》《还款协议》可以认定,毕奥南与上德经纬公司就涉案图书的创作形成了合同关系,毕奥南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但上德经纬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款项,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据此,毕奥南有权要求上德经纬公司支付尚欠的合同款21.0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毕奥南主张按每年4.35%计算利率,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就利息起算日而言,《还款协议》约定上德经纬公司将于2017年4月前付清欠款而未支付,故利息起算日最早应为2017年4月2日,本院据此计算利息期间。
上德经纬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上德经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毕奥南欠款210200元并支付利息21096.95元;
二、驳回原告毕奥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上德经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裘 晖
人民陪审员 张秀明
人民陪审员 殷 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品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