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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民初10303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3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王贞  吴国妹施大伟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0303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4-25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嘉兴蛇宝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秉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嘉兴蛇宝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称,其股东王某某、张某某与被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同年10月27日、12月25日、2018年1月11日签订四份合同,并支付加盟费20万元。双方约定原告营业执照办理完毕后,王某某、张某某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被告授权原告使用“红人点点”网店品牌,提供培训指导和技术支持服务等。然签约后,原告发现被告隐瞒了授权商标并非注册商标、没有“两店一年”等重大事项,原告多次催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然被告一直未予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涉案四份合同、被告返还加盟费20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秉钧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所在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涉案《红人点点渠道加盟协议》约定,因协议签订、履行产生争议,应向被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协议披露的被告地址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长宁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原告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上海秉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秉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贞

审 判 员  施大伟

人民陪审员  吴国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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