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张莉
案号:(2018)粤0306民初17195号
案件类型: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18-10-22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车伙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国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湘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深圳车伙伴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国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签订《“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申报服务合同》,约定10个月内申请成功,否则全额退款。现“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申报未成功,原告要求全额退款,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申报服务费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7年4月23日计(约定周期为10个月内)至被告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开庭前一天都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到深圳仲裁,本案应由深圳管辖。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深圳车伙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国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签订《“创新型中小微型企业备案”申报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代为申报创新型中小微型企业备案,若项目申报不成功全额退款,项目申请周期为10个月。原告起诉时仅提交了合同正面,合同背页约定有关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可向深圳员会提出仲裁。被告确认已收取原告合同款项5,000元,截止至庭审之日止,合同约定的项目尚未申报成功。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创新型中小微型企业备案”申报服务合同》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到庭应诉答辩,视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创新型中小微型企业备案”申报服务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收取原告合同项目5,000元后,未在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依约返还合同款项5,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未及时返还合同款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起诉前曾向被告主张过返还款项,本院以原告起诉之次日即2018年7月26日为利息起算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深圳国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深圳车伙伴科技有限公司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2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深圳国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嘉怡(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