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樊蓉
案号:(2020)苏0508民初2417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7-01
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婕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轻奇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苏州婕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5月6日签订定制开发小程序服务协议,协议明确规定被告须在签订合同40个工作日完成交付。至今已延迟半年有余,被告还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功能开发并交付。2020年1月2日,原告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单号:1016195909934)发函至被告,但是被告至今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按合同履行义务,返还我方货款38000元,并且赔偿合同约定7000元;2、被告承担此次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定制开发小程序服务合作协议》涉及技术合同的相关内容,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故本案应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本院并无审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的权限,因此本案应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樊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徐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