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王浚吉
案号:(2020)渝0105民初505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6-19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隆发皮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发皮革制品公司)诉被告深圳隆汇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汇鑫贸易公司)、张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隆发皮革制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隆汇鑫贸易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7709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2017年6月1日起,以177095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2.判决被告张宇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原告授权被告在深圳市独立销售原告的“塔山”产品。根据合同约定,原、被告在首单定货完成后的每一次交易均以现款现货方式进行;在订货会结束后下单的客户,在订单下达给原告后两周内,必须将所订货品50%定金汇入原告指定银行账号,订单生成后剩余50%尾款须在交货前全部结清。《合同书》期满后原、被告没有续签书面合同,但双方一直按《合同书》履行。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7年5月3日,被告收到货物后没有按时支付货款。2017年12月19日,张宇给隆发皮革制品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载明了张宇欠隆发皮革制品公司货款227095元及承诺还款时间等内容。2018年5月29日,隆汇鑫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军以个人账户向隆发皮革制品公司公司前出纳账户中转账支付货款50000元,目前尚欠货款177095元未支付。经多次催收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隆发皮革制品公司(甲方)与被告隆汇鑫贸易公司(乙方)签订的《合同书》约定的内容,甲方系“塔山”品牌的合法拥有者及产品制造商,甲方授权乙方为深圳市区域的独立经销商,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统一价格销售产品,并将店铺的装修设计申报甲方核准或由甲方协助设计制作方案等,原、被告双方属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本案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原告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浚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