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叶剑峰
案号:(2020)闽0305民初2333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6-12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朱晓华与被告御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诉称
朱晓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判令御九公司返还加盟费8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3日,御九公司向朱晓华宣传确权众筹原始产品(加盟费)能在一年内有十倍上涨空间,若一年内没有2倍收益,御九公司将以二倍价格回购确权众筹原始产品(加盟费)。为此,朱晓华与御九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朱晓华向御九公司支付了8万元加盟费。然至今御九公司均未履行义务,也未返还任何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诉称的事实及其提供的协议书等证据考查,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活动中的“加盟经营”,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即拥有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知识产权)的企业(即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即加盟费)的合同引起的纠纷,故本案的案由应定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子案由,其管辖适用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二条“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而本院并非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目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具备管辖权,本案应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剑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