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陈立静
案号:(2020)冀0108民初1959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6-09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常玉坤与被告石家庄弘昌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常玉坤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区域加盟合同关系;2、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加盟费69800元,支付利润费38030元。支付调车补助30000元,以上共计13783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因签订履行《区域加盟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系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类案件。根据“二、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故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立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魏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