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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03民初1614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3   阅读:

审理法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章城伟  

案号:(2020)浙0703民初1614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5-22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项万康与被告金华市时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项万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加盟费、代理费金额38800元并支付利息(以38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4月15日起暂算至2020年4月14日止的利息为4656元,此后扔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金华市时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部专员杨洁宁在招商部任职期间利用代收客户加盟费、代理费的职务便利,截留原告向被告公司(杨洁宁账户)交纳的加盟费、代理费,金额为38800元。2019年3月7日,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浙0703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证人毛某、徐某、叶某、余某、项万康、林某等人所汇款项累计472000元,认定上述款项由杨洁宁退赔被害单位即本案被告472000元,认定杨洁宁触犯挪用资金罪。原告认为,被告招商部工作人员杨洁宁将账户发至原告,原告依照其指示将款项汇至被告员工账户,杨洁宁代收行为系公司履职行为,原告与被告公司发生合同关系。因加盟费、代理费被被告公司员工杨洁宁挪用,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加盟服务,原告也没有实际加盟。结合法院认定挪用资金的罪名及被害单位,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纳许可经营“新时沏”品牌奶茶店的加盟费,符合特许经营的性质,双方之间的合同应系特许经营合同,本案案由应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所涉案件依法应由有知识产权纠纷审判权的法院管辖,虽然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但因本院并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获得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权,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应由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章城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缪晶

代书记员 黄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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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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