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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民申716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4   阅读: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宫涛  吴彬郭静波

案号:(2018)津民申716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06-25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齐欣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滨海科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纬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3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齐欣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科纬公司没有提交工资明细原件,亦未提交工资台账。科纬公司提交的《调岗调薪审批表》中的薪资标准与齐欣提交的工资卡流水中的实发工资金额差距较大,科纬公司无法说明工资构成。(二)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调岗调薪审批表》中的薪资标准与齐欣的工资卡金额的差额应该由科纬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四)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综上,齐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五、六、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科纬公司提交意见称:齐欣提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齐欣与科纬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按照《薪酬管理体系》执行,而对于《薪酬管理体系》,科纬公司陈述其不是一个具体文件,公司没有此文件,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薪酬管理体系》的存在及其内容。齐欣签字确认的《调岗调薪审批表》中显示调岗后薪资标准为每月3580元。齐欣主张其每月薪资标准应为8513元,其在二审审理和再审审查期间提交了社保部门的补缴通知和社保缴费明细,但社保缴费基数与其主张的每月8513元并不一致,且该基数是按照上一年度齐欣的实际收入进行核算的,因齐欣认可存在年终奖款项,故该基数无法直接证实齐欣的月薪酬标准。从齐欣的工资明细来看,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月实际收入差距较大,科纬公司主张存在奖金等浮动项目,并提供争议月份工资明细构成予以说明,故无法以此认定齐欣的月薪酬标准。原判决以《调岗调薪审批表》认定齐欣调岗后薪资标准为每月3580元,并无不当。除科纬公司在仲裁阶段自认欠付的2016年4月份工资3543.15元,原判决对齐欣关于2016年2月、3月、4月的欠付工资数额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2016年5月至7月份的工资问题,原判决认定2016年5月1日至17日齐欣的工资按每月3580元计算为1963元,并无不当。关于2016年5月18日至7月31日的工资,齐欣自2016年5月18日未出勤是科纬公司违法解除所致,故原判决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妥;鉴于本案二审判决已经执行完毕,科纬公司在再审审查期间自愿补足《调岗调薪审批表》中的薪资标准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共计4500元,本院予以照准,科纬公司已将此款项提存在本院,齐欣可以在五年内到本院领取。

综上,齐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齐欣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宫 涛

代理审判员  郭静波

代理审判员  吴 彬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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