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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30744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4   阅读:

审理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戴肖锋  

案号:(2019)粤0105民初30744号

案件类型: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5-08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世纪华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恩公司)与被告北京优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悦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戴肖锋独任审判,于202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恩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郭红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优悦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华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保底授权金24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第二期保底授权金12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8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第三期保底授权金12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8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华恩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将尚德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德嘉公司)、上海硕兴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兴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公司)列为本案被告,认为上述三公司是被告优悦公司的股东,应对被告优悦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诉讼中,原告华恩公司撤回对尚德嘉公司、硕兴公司、亿阳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获得英国苏迪亚权利有限公司(英国,ZodiakRightsLimited)及英国广播公司(BritishBroad-castingCorporation,简称BBC)在中国大陆地区商品化专用权的独家授权商。2014年1月,原告取得苏迪亚权利有限公司及英国BBC公司的授权,享有苏迪亚公司和BBC公司“布鲁精灵(英文名Waybuloo)系列影视形象”及“布鲁精灵系列商标”的授权产品与衍生产品上使用及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2015年5月,被告优悦公司与原告签署《授权合同》,主要约定:(1)原告授权被告优悦公司在儿童学习平板电脑类衍生产品上使用“布鲁精灵(英文名Waybuloo)系列影视形象”及“布鲁精灵系列商标”,被告优悦公司应保证产品质量;(2)被告优悦公司按照支付保底授权金加销售数量分成相结合的模式向原告支付费用;(3)被告优悦公司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第一期保底授权金120000元,被告优悦公司应于2016年8月15日前支付第二期保底授权金120000元,被告优悦公司应于2017年8月15日前支付第三期保底授权金120000元;(4)被告优悦公司生产的所有授权产品均应张贴镭射防伪标,并以镭射防伪标作为授权费提取分成的计算依据,被告优悦公司不张贴镭射防伪标的产品视为盗版产品;(5)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合同时,守约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违约方补救,通知期限内仍未补救的,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含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防止损失继续扩大的支出等费用)。合同签署后,原告将有关授权凭证交付给被告优悦公司使用,被告优悦公司自行生产有关授权产品。被告优悦公司支付了第一期保底授权金120000元后,至今未付第二期、第三期保底授权金共计24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优悦公司置之不理。被告优悦公司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授权合同》约定。综上所述,原告一直忠实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优悦公司取得授权并生产出有关授权产品后一直未按约定支付保底授权金,更未按照销售数量支付销售分成。原告作为一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收取授权使用费是原告的主营业务,被告优悦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优悦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本案华恩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授权合同》;2.公证书;3.律师费发票;4.快递单及特快专递查询;5.《民事案件委托合同》。优悦公司没有提交证据且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以上证据不存在影响其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本院依法确认华恩公司的证据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5月11日,华恩公司(许可人)与优悦公司(被许可人)签署《授权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华恩公司是“布鲁精灵(英文名Waybuloo)”在中国大陆地区商品化专用权的独家授权代理商,享有授权产品与衍生产品上使用及授权他人使用“布鲁精灵系列影视形象”及“布鲁精灵系列商标”等权利;优悦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在中国大陆地区生产及销售布鲁精灵儿童学习平板电脑类衍生产品;双方就布鲁精灵儿童学习平板电脑类衍生产品系列商品在中国地区开发、设计、制造、销售许可权的使用许可事宜达成协议;“布鲁精灵系列影视形象”是指“布鲁精灵”影视节目中的现有的“布鲁精灵”等影视人物或动物或具有独立形象的物品的名称、肖像、标记、美术设计图案、颜色及视觉图像表现。“布鲁精灵系列商标”指使用“布鲁精灵”节目中主要影视形象及文字所注册的商标标识、名称、证号。“授权产品”指本合同约定的具有或附有甲方授权许可使用的“布鲁精灵”影视形象或“布鲁精灵”系列商标、标记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涉及以上影视项目的商品化许可产品。“使用期限”指本合同约定的授权人许可被授权人使用“布鲁精灵”系列商品化权的期限。“布鲁精灵”儿童学习平板电脑类衍生产品:指在取得华恩公司合法授权的前提条件下开发、设计(联合)、生产的“布鲁精灵”儿童学习平板电脑类衍生产品;华恩公司独家(排他)授权优悦公司在使用期限和授权区域内对“布鲁精灵”类衍生产品进行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及宣传。本合同约定的授权产品,优悦公司同意接受该独家授权及许可。授权和许可使用标的为“布鲁精灵”系列影视形象(以形象手册GuideBook图样为准)、“布鲁精灵”系列商标、因后续市场需要之必要双方另行协议增加的图样、肖像款式或商标,授权及许可的地域范围仅限于中国大陆地区;优悦公司可以将“布鲁精灵”系列影视形象及“布鲁精灵”系列商标用于“布鲁精灵”儿童学习平板电脑类衍生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及宣传。优悦公司应准确使用华恩公司授权使用的商标标记和影视形象设计标识,并于产品包装及宣传资料上注明“品牌拥有:BBCWorldwideLimited&WaybulooTMand2015TheFoundationTVProductionsLimited/Decode/BlueEntertainment.LicensedbyZodiakRights.WiththesupportoftheMEDIAProgrammeoftheEuropeanUnion.Allrightsreserved;动漫品牌授权代理商:广州市世纪华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生产及总销售商:优悦公司,优悦公司可委托第三方为销售商和联合开发商;授权许可期限为3年6个月,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其中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为产品设计及开发期,授权及许可期限届满前3个月为库存处理时间;优悦公司按照每年保底授权金及销售数量分成相结合的模式向华恩公司支付费用,优悦公司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年合作周期(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保底授权金120000元,于2016年8月15日前支付第二年合作周期(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保底授权金120000元,于2017年8月15日前支付第三年合作周期(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保底授权金120000元,如双方在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未能达成下一周期的合作,即进入产品清库存期,产品清库存期结束后,优悦公司不得上市任何优优宝儿童学习平板电脑使用布鲁精灵形象类衍生产品。优悦公司生产的所有授权产品都须张贴镭射防伪标,按照0.05元每枚的价格支付防伪标使用费,另按照产品批发价之4%提取授权金给华恩公司计算销售分成,优悦公司不张贴镭射防伪标的产品视为盗版产品;优悦公司每逢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向华恩公司提供当期授权产品销售报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30日内优悦公司应按本条约定结清实际应付授权金;为支持优悦公司授权许可产品的发展,华恩公司充分发挥“布鲁精灵”节目通过音像、图书或电视播放在中国的影响,以提升优悦公司的授权产品影响力。在任何情况下,优悦公司将本合同约定之“布鲁精灵”系列影视形象及“布鲁精灵”系列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说明书或其他商业交易活动的,应将相关宣传资料报华恩公司备案。优悦公司对授权标的的使用不得影响或贬损授权形象及商标之形象和声誉。在华恩公司有广告时段的节目资源中,华恩公司可以植入优悦公司产品广告宣传内容,具体方式另行协商;在授权及使用许可期限内,华恩公司负责向优悦公司提供“布鲁精灵”影视形象及“布鲁精灵”商标图样、商标及相关资料和数据,以方便优悦公司使用,首次提供上述资料和数据(以下统称“布鲁精灵形象的图样及数据”)最迟应在收到保底版权使用费后三个工作日内;优悦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时,华恩公司可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1)未经华恩公司书面许可,优悦公司将本合同项下的华恩公司给予其许可再授权、转让或抵押给任何第三人的。(2)优悦公司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不当使用行为的。(3)超越授权范围使用授权标的的。(4)未经华恩公司审核图样或打样擅自生产销售授权产品的。(5)优悦公司有严重损害“布鲁精灵”系列影视形象及“布鲁精灵”系列商标的其他行为的。(6)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授权金、半年没有提供销售数据,或是销售数据严重不真实;华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时,优悦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责任:(1)华恩公司的“布鲁精灵”系列影视形象及“布鲁精灵”系列商标的知识产权有权利瑕疵的。(2)在许可使用期限内,华恩公司未按约定向优悦公司提供“布鲁精灵”系列影视形象及商标的相关资料和数据。(3)在授权期限届满时,双方未就续延本合同达成协议的,本合同终止。(4)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并不表示行使解除权或终止权的一方放弃对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进行索赔的权利;违约责任:任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合同时,守约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违约方补救,如违约方于通知期限内仍未补救的,或违约之情形系无法补救的,守约方得以书面形式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之损失及费用(含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防止损失继续扩大的支出等费用);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或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优悦公司联络人为王琰(业务)、杨俊宏,联系电话为“010-65858899”,传真电话为“010-65087377”;本合同的变更与修改只能以书面形式做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影响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当事方应于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五日内与对方办理变更或终止事宜并赔偿相应损失;等等。《授权合同》签订后,优悦公司在《授权合同》约定的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华恩公司支付第一年合作周期保底授权金120000元。

《授权合同》履行过程中,优悦公司没有按照《授权合同》的约定向华恩公司支付第二年保底授权金及第三年保底授权金。华恩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通过快递向优悦公司邮寄《催款通知书》,该邮件的投递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日坛路6号新族大厦9层902室,该邮件因收件人迁移新址原因于2017年1月9日退件。华恩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通过快递向优悦公司邮寄《关于授权尚未支付授权金解决办法通知函》,该邮件的投递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日坛路6号新族大厦9层902室,该邮件因收件人迁移新址原因于2017年3月24日退件。

华恩公司为了证明优悦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了“布鲁精灵”系列影视形象及“布鲁精灵”系列商标的事实,提交了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作出的(2019)粤广南粤第20371号公证书(以下称2037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证明以下事实:2019年8月1日,登录“http://info.edu.hc360.com/2015/06/041110664570.shtml”网站,上述网站首页左上方显示有“慧聪教育装备网”;网站“行业资讯”栏目内有题目为《布鲁精灵携手优悦教育开启儿童平板新纪元》(2015年06月04日11:10)的文章,该文章记载以下内容:“【慧聪教育装备网】2015年5月,英国BBC经典娱教动画品牌《布鲁精灵》与北京优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强强联手打造布鲁精灵动画形象儿童专属平板电脑--优优宝。优优宝是优悦教育与北京师范大学一同打造的一款儿童专属学习平板电脑。”

华恩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的同时,与包括优悦公司在内共有17家企业之间发生了案涉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华恩公司为此聘请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这些案件的诉讼,与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7月4日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为170000元及20%风险代理费(胜诉并强制执行到的金额的20%),华恩公司向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170000元,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向华恩公司开具了律师费发票。

再查,优悦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成立,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111.1万元,股东分别为尚德嘉公司、硕兴公司、亿阳公司,原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日坛路6号1号楼9层902室,2018年4月12日变更经营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枣园路19号1幢7层701、702、703,公司的高管分别为林梅芳、孙淑慧、冯倩、翁世祺、李岩。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于2019年3月19日将优悦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为通过登记的地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优悦公司与华恩公司签订《授权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华恩公司举证的20371号公证书证明了优悦公司在其经营的儿童学习平板电脑类衍生产品上使用了“布鲁精灵”影视形象及“布鲁精灵”系列商标,本院据此认定华恩公司已按《授权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其义务。《授权合同》约定优悦公司应于2016年8月15日前支付第二年合作周期(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保底授权金120000元,于2017年8月15日前支付第三年合作周期(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保底授权金120000元,现约定的支付期限早已届满,优悦公司未按《授权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第二、第三年保底授权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华恩公司主张优悦公司支付第二、第三年保底授权金合共240000元的诉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优悦公司未按《授权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第二、第三年保底授权金,已造成华恩公司经济损失,华恩公司要求优悦公司计算上述款项的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的计算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其中120000元从2016年8月16日起计算,另120000元从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授权合同》约定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律师费支出,因此华恩公司主张优悦公司赔偿其本案聘请律师参加诉讼支付的律师费支出10000元,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对华恩公司的该诉求予以支持。优悦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优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世纪华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保底授权金240000元及其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北京优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世纪华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支出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世纪华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503元,由被告北京优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戴肖锋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廖洁玲

书记员黄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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