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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4民初7241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7   阅读:

审理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沈惠  

案号:(2019)皖0104民初7241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8-14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洪袁辉诉被告安徽逗趣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洪袁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押金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靓小蜜品牌服务合同书》,约定原告加盟被告公司的“靓小蜜无人自助售货店”项目,在武汉市营运“靓小蜜无人自助售货店”。原告前后共向被告支付押金33000元,双方在附加条款中约定“乙方承诺甲方经营满6个月无论任何原因,押金可退”、“所交35000元全部为押金”。截至起诉之日,原告经营店铺已经达到6个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申请退还押金,但是被告编造各种理由,始终拒不退还原告押金。综上所述,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安徽逗趣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靓小蜜品牌服务合同书》,约定将申请人所有的“靓小蜜”项目品牌及相关产品特许被申请人经营。显然双方涉及的法律关系应当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而非一般合同关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应当由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将本案移交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被告安徽逗趣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洪袁辉签订的《靓小蜜品牌服务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案涉合同中约定“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己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对己方所在地的约定不明确,因被告安徽逗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属合肥市蜀山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安徽逗趣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安徽逗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沈 惠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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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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