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周慧
案号:(2019)鲁0112民初3619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6-27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张磊诉被告山东蓝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蓝创公司)、济南五八一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五八一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张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蓝创公司、济南五八一三公司返还12万元并赔偿损失(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和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山东蓝创公司、济南五八一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张磊与山东蓝创公司在2018年8月份洽谈汽车服务项目,张磊于2018年8月28日向山东蓝创公司支付5万元、于2018年9月13日支付7万元。山东蓝创公司、济南五八一三公司分别向张磊出具了5万元、7万元的收据一份。张磊支付相关款项后,双方就具体合作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虽经张磊多次催要上述款项,山东蓝创公司、济南五八一三公司拒绝退还,其拖欠行为给张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张磊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山东蓝创公司、济南五八一三公司共同辩称,对张磊的陈述事实没有异议,确实收到其12万元,但因张磊的原因导致特许加盟合同一直未签署,故要求张磊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返还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业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张磊提交的证据及山东蓝创公司、济南五八一三公司的陈述,双方拟签订合同的内容包括:张磊向山东蓝创公司缴纳40万元的独家经营授权的费用,山东蓝创公司授权张磊成为汉中地区蓝创公司的代理加盟商,享有独家代理权,张磊以蓝创公司的名义在该地区从事经营活动,推广“洗车人家”项目;授权经营资源涵盖“洗车人家”商标、技术培训,该项目的标配设备、张磊店铺的室内设计及LOGO设计均是由山东蓝创公司、济南五八一三公司提供,公司在其培训基地为张磊进行培训,张磊按照公司提供的模式进行经营,张磊如开店,LOGO挂“洗车人家”品牌。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拟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履行方式,涉案合同性质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而非张磊所主张的委托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