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许希抗
案号:(2019)浙0191民初832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5-30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谷丽云与被告领道(杭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谷丽云诉称:2018年9月7日,原告因投资经营需要,与被告签订《单店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几多茶之沏少爷的茶放逐式茶饮”项目的单店运营指导服务,包括运营指导和管理培训两方面内容,合同价款共计69000元。原告已按约定支付全部合同价款,但被告至今未提供任何服务。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9月7日签订的《单店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6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70500.75元。
被告辩称
被告领道(杭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单店合同》,具有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等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故本案所涉《单店合同》应属
特许经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跨区域管辖发生在浙江省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希抗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