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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502民初913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8   阅读:

审理法院: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王希刚  

案号:(2019)宁0502民初913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4-30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都市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然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系从事电脑图文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企业。2018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同城小程序项目合同书》约定,被告按照原告提供的需求列表要求制作一款可实现实商品展示、搜索、下单等功能齐全的小程序,合同总价款18000元,原告在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9000元,剩余价款在小程序

确认后支付和通过测试验收正式上线15日后支付,同时约定被告应在原告支付第一笔款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小程序的正式上线的开通,若被告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工且逾期则在逾期天数内每天按总价款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没有完成,视为不能向原告交付此软件产品,除退回全部价款外,另向原告支付总价款3倍的违约金,且若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8月8日向被告支付了9000元,2018年9月底原告多次问被告,被告称此项目还在改动中,很快可以交付,此时已经逾期。原告以相信被告能完成此项目并交付给原告的情况下允许被告可以逾期几天,但被告多次欺骗原告博取原告的信任,多次催问后,被告方此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接电话回复微信,通过其他方式找到被告总经理刘亮,刘亮表示此项目将由他直接与原告负责,并保证在2018年12月20日上线,期间多次沟通,每次都表示在进行中,很快就交付了,到期后还是未交付。被告直到2018年12月25日才真实告诉原告项目被转包给第三方,因第三方未能把此项目交给被告,被告也不能将此项目交付给原告。被告延误工期长达5个月且不能完成此项目的工作,还希望原告再次给予被告时间让被告完成此项工作,原告究其保证若再次误期不能交付,所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时,被告则侮辱原告,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同城小程序项目合同书》;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1.本案案由应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本案是关于微小程序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本案定性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更为适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一级案由“十、合同纠纷”项下63个二级案由,并没有符合本案的案由,反而是“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案由符合本案情况。2.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最高人民法院对管辖有特别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同城小程序项目合同书》初步证明本案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甲方,即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受理该案件不符合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西安然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

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希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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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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