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杨华 李娜陈仁英
案号:(2018)鲁0112民初6094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4-18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思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思力公司)与被告济南驰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驰骋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
杭州思力公司诉称,一、请求判令解除杭州思力公司与济南驰骋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二、请求判令济南驰骋公司退还杭州思力公司合同款人民币5万元及赔偿杭州思力公司损失人民币1元,共计50001元;三、请求判令济南驰骋公司在其官网醒目位置公示:开源源码与付费源码为同一版本、公司同一SVN账号。该版本无法通过发布程序形式部署,只能在服务器上直接使用源码;四、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济南驰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杭州思力公司找到济南驰骋公司要求购买ccflow培训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使用ccflow软件,同时安排专业人员给予技术培训,保证课程的教学时长与教学质量,并且济南驰骋公司给原告设置一个vip的svn帐号等,同时济南驰骋公司对原告的系统集成结果保障成功;合同总价款为12万元,原告先支付5万元,杭州思力公司盈利后再支付剩余款项。双方约定后准备签订书面合同,但后期济南驰骋公司说不着急签订,但是杭州思力公司依约于2018年5月8日将5万元打入济南驰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银行账户(说是为了避税),同时济南驰骋公司向杭州思力公司交付的源码为官网对外公开的免费版本,但未提供付费代码。杭州思力公司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这份源码存在非常多的问题:代码漏洞百出、频繁出错、源码不能发布、存在系统级风险。同时济南驰骋公司其应向原告提供的培训服务单方面从面对面培训更改为远程培训;并且提供的培训资料是简单的PPT或是无关紧要的文档、甚至还有空白文件,其中大部分培训资料虚假(部分只有标题或空白或找不到对应文件)且已过期多年,2018年5月29日杭州思力公司意识到自己的培训存在被欺骗,提出终止合同,但由于济南驰骋公司再三承诺会提供保质保量的培训服务,同时将远程培训人更改为周朋先生,由于周朋先生为济南驰骋公司法人代表,杭州思力公司相信他能提供更优质的培训服务,但是之后也仅仅只是基于济南驰骋公司自身开发环境因素进行远程讲解了一次,讲解方式为微信语音+QQ远程屏幕分享(不含控制与操作),受网络环境的影响,培训过程中通话多次中断,培训成果除了最后10分钟讲解了几张主要表结构外(这部分内容网上都可以搜到),其余内容并无多少干货,总时长仅持续56分钟29秒,之后杭州思力公司基于官方Demo在使用过程中(还未开始集成),碰到的使用问题,向济南驰骋公司请教,三天之后获得一次45分钟55秒的远程解答,其中演示过程中也碰到部分程序异常,济南驰骋公司在演示中直接跳过了,之后再无任何形式的培训。项目开始集成后,被告从未对杭州思力公司的集成进行引导与相关培训,都是原告自己在摸索着处理,集成过程中发现源文件中解决方案不完整、缺少源码、配置文件错误、链接404、系统异常等重大程序问题,济南驰骋公司给出的解决方案可以总结为:冲突的文件注释掉、排除掉、删掉,实在缺少的文件就单独再发我,或者济南驰骋公司先提交后再让原告更新源码,每次更新后,程序又一次沦陷,一次次编译发布不通过,一次次在解决重复的问题,原告一次次成了他们免费的bug测试工程师。“哪里出错,排除哪里”,如果把整个软件整体比喻成一辆车的话,这样的方式无异于:哪个零件坏了就扔掉哪个零件。这样的培训方式极其消极懈怠,这样的处理方式对于商业授权的源码来说是极其致命的。截止到2018年6月13日,ccflow完全无法在原告的生产环境中正常运行使用(运行环境为阿里云服务器,所有软硬件配置均远高于ccflow官方所要求的标准)。于是原告与济南驰骋公司协商退款。但是最后未达成一致,现在济南驰骋公司将原告微信拉黑,济南驰骋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诉至贵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杭州思力公司与济南驰骋公司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原告已履行其主要义务,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未给原告提供VIP的svn帐号及VIP版源码,未按照约定保证培训的质量,并提供漏洞百出的源码给原告,不仅浪费原告的时间跟精力,还给原告造成了其他财产损失,被告履行的合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合同关系同时要求被告退还合同款人民币5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元,共计支付原告人民币50001元。综上所述,原、被告意思表示真实、事实明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济南驰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为: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诉讼费用;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7万元的合同尾款;3、判令反诉被告签字保证不能做有损、抹黑被告名誉的行为(因为反诉被告口头威胁反诉原告要在互联网上写文章诋毁反诉原告);4、判令反诉被告支付1元的对反诉原告造成各项损失费。事实与理由:济南驰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内容,不存在商业欺诈行为,反诉被告应该履行合同支付尾款。
被告辩称
反诉被告辩称,反诉原告要求支付7万元的合同尾款,意味着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实际上反诉被告得到的培训时间周期不超过通话三小时,微信聊天记录里面90%的内容是删除、注释,而不是培训内容,所以反诉原告的合同未履行。反诉原告认为汪泉城口头威胁,反诉被告不认可。
被告济南驰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技术合同纠纷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之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体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多次磋商达成《CCFlow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CCFlow授权服务,被告为原告设置一个vip的svn账号,确保可以或得到第1时间更新的版本,并保证账号有效期为长期;原告不得对外向软件公司提供工作流程引擎服务,不能向软件公司以工作流引擎销售为目的的服务,否则视为侵权;原告在没有经过被告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个性化版本(就是不得修改甲方的代码)等。双方当事人就该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生纠纷,围绕被告开发的ccflow软件源代码、运行环境、授权服务等软件技术问题发生争议,超出一般合同审查范围,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如由本院继续审理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陈仁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