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廉曙玉
案号:(2019)苏0113民初222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1-16
案由: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米兰站商贸(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米田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米兰站商贸(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0日签订的《APP委托制作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合同款117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华炯于2014年11月20日与被告签订《APP委托制作合同》,双方就米兰站移动APP的委托制作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华炯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8月26日陆续向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陆田付款117万元,但被告至今未告知原告就委托其制作的米兰移动APP进行验收和交接。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未果,2018年10月,原告至被告处发现其已搬走,且电话不接,故诉至法院。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APP委托制作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米兰站移动APP工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米兰站移动APP等工作事宜,制作期限为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和甲方提供相应基础材料和文件后,开始本项目APP设计制作,并在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制作,验收后交于甲方;定作需求详见附件一《功能需求明细》;制作费用为现金1300000元……七、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均应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米兰站商贸(南京)有限公司举证的《APP委托制作合同》内容可知,该合同涉及APP的委托开发制作,因APP系计算机应用软件技术,本案的案由应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应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廉曙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祝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