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徐芳芳 吴奎丽徐婷姿
案号:(2018)沪0110民初26095号之一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1-16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王小俊与被告上海呦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王小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6月7日签订的《温莎少儿家庭英语授权经营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及保证金共计25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1,482.76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原告在微信公众号看到加盟温莎英语培训的宣传,于2018年6月7日与被告签订《温莎少儿家庭英语授权经营合同》,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加盟费和保证金共计250,000元,并为履行合同做了大量准备工作,投入大量资金。但原告认为正是因为被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虚假宣传、欺诈行为,最终导致原告不具备办学资质而终止培训业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呦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并非特许经营合同,而是普通合同纠纷,合同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起诉的案由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原告系依据其与被告签订的《温莎少儿家庭英语授权经营合同》及相关证据提起诉讼。涉案合同虽名为授权经营合同,但根据合同形式内容,被告授权原告在经营中使用被告的品牌,为原告提供人员培训、营运指导、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及技术服务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对价,故合同内容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在涉案合同中约定,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被告所在地为上海市崇明区。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本院依照有关规定,有权管辖上海市崇明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鉴于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上海呦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上海呦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案件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呦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芳芳
审 判 员 徐婷姿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