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于伯军
案号:(2018)津0117民初4240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1-03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幕盛旺远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东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
天津幕盛旺远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天津东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系承包合同关系,被告天津东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子公司。在2017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承包地点位于天津市××北闸口镇,原告承包发送快递等服务。双方约定区域范围与承包期限,原告如约履行合同约定。在2017年5月14日,被告天津东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由于存在股权纠纷,导致不能如约向原告派发快件,以至于无法达成合同目的。原告多次向被告天津东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协商,要求被告天津东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在暂停运营时的经济损失198362元,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198362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天津东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中载明“甲方将指定区域经营权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自主经营……”,“甲方拥有网点,it管理系统,网络办公平台,经营模式等快递网络经营资源”“乙方愿意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作业规范,愿意接受甲方的指导并服从甲方的指令,可以在本区域按天天快递管理要求实现多频次快递收派服务”“乙方作为甲方在该区域内唯一承包经营单位,以天天快递的名义在承包区域内独立从事快递服务”“乙方禁止自行制作或使用被许可使用的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造成严重影响,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在承包关系终止之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天天快递的名义揽收和派送快件,天天快递特定设计的物品,乙方必须系数归还甲方”等等,可知原告经被告天津东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天天快递商标、it管理系统,网络办公平台等天津东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享有的经营资源,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使用统一的收费标准。故,被申请人与被告天津东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的特征,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告与被告天津东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甲方将指定区域经营权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自主经营……”,“甲方拥有网点,it管理系统,网络办公平台,经营模式等快递网络经营资源”“乙方愿意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作业规范,愿意接受甲方的指导并服从甲方的指令,可以在本区域按天天快递管理要求实现多频次快递收派服务”“乙方的承包区域为天津北闸口分部”“乙方作为甲方在该区域内唯一承包经营单位,以天天快递的名义在承包区域内独立从事快递服务”“乙方禁止自行制作或使用被许可使用的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造成严重影响,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在承包关系终止之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天天快递的名义揽收和派送快件,天天快递特定设计的物品,乙方必须系数归还甲方”等等。双方签订的该份合同内容并结合原告起诉的内容,原、被告间的法律关系符合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的特征,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的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伯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