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樊坤 张宏强汪寒
案号:(2018)皖01民辖6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07-09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合肥粤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公司)与被告北京徽商故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故里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
一审原告诉称
原告粤海公司诉称,2013年3月2日,其与徽商故里公司签订《北京徽商故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全权委托管理合同》,项目名称为“合肥粤海饭店”(实际名称“徽商故里合肥店”),合同约定其使用徽商故里公司的品牌,全权委托徽商故里公司对饭店进行经营管理、监督和指导,其每月按当月总营业收入的4%向徽商故里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徽商故里公司多次违反合同约定,违法违规经营,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徽商故里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00万元;2、徽商故里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13646553.08元;3、徽商故里公司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徽商故里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粤海公司与徽商故里公司签订的“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的内容涉及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的使用许可,本案系因特许经营引发的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遂于2018年1月3日裁定将本案移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2018年5月24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50万元,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粤海公司与徽商故里公司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全权委托管理合同”,且主要以委托管理为主,同时也未约定特许经营费等具体明确的特许经营内容,但因合同约定粤海公司使用粤海公司的品牌、标识及相关经营资源等实际涉及经营资源许可的问题,可以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安徽省调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0]423),批准安徽省所属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发生在合肥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汪 寒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人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应梅
书记员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