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丘庆均 江剑军潘亮
案号:(2018)粤03民初1021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05-08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联商晨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岚锋创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岚锋创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的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辖区,因此本案应当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深圳岚锋创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本案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深圳岚锋创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另根据法〔2013〕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以及法〔2017〕3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深圳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原告起诉的标的额为1135200元。综上,本案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案件标的额为1135200元,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深圳岚锋创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原、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丘 庆 均
审判员 江 剑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人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周灵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