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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25318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9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孙谧  林佩瑶韩国钦

案号:(2017)沪0104民初25318号

案件类型: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18-04-10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刘爽与被告上海易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符公司)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20日进行了庭前会议,2018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创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双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易符公司:1.立即支付设计款39,600元及利息(利息以39,6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3日,刘爽与易符公司签订《多功能台灯外观设计合同》(以下简称系争合同),后刘爽依约进行产品设计并于2016年4月完成。易符公司口头表示继续委托刘爽进行工程结构设计、成本核算等,故在易符公司未支付系争合同全部款项的情况下,刘爽继续为易符公司做下一步产品开发工作。但易符公司因众筹未成功,未继续推行系争项目,也未支付刘爽设计余款39,600元,刘爽多次与其交涉未果,只得诉至法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易符公司辩称:1.刘爽并未按约成立项目组、提供项目计划表等,其设计方案不符合设计要求,未得到易符公司书面确认,易符公司支付第二阶段设计费用的合同约定条件尚未成就;2.刘爽未能在系争合同约定的4周期限内完成项目设计,易符公司有权不支付剩余费用,并保留要求刘爽返还易符公司已支付设计费用的权利;3.自系争合同约定履行期届满至起诉前,刘爽从未向易符公司提出书面确认其设计的要求,也未要求易符公司支付后续款项。综上,易符公司请求驳回刘爽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各方当事人围绕各自诉辩称意见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3月23日,易符公司(甲方)与刘爽(乙方)签订系争合同,约定:……二、合作内容(一)设计服务1.产品设计:针对指定产品形象1大头儿子2小黄人3超级飞侠4企鹅(待定)进行工业产品设计,每个形象提供3款产品外观不同的设计方案供甲方挑选(总9-12款设计),设计内容包含:产品外观设计、灯具结构合理分析设计(不包含工程结构设计)、智能功能组件外壳上的定位(如液晶显示、按键、开孔、触摸屏、触摸键、阅读照明灯、彩光氛围灯、摄像头、麦克风、蓝牙音箱等,这些功能并非在每一个台灯上体现,每批台灯功能定义请参考甲方提供的功能定义文件)、与色彩设计以及配套包装等。设计时须考虑到生产工艺、人机工程、用户体验、儿童阅读和氛围等设计要点,同时考虑台灯的使用环境、空间尺寸、出光角度、智能功能的实现、使用者对象的童趣性,并要求成本合理、结构可实现。制作周期总和为4周(含外观设计2周、结构尺寸设计1周、色彩设计0.5周、配套或包装设计0.5周)(时间根据甲方需求的增加可以协商后延)……三、报价方案1.每款儿童形象台灯外观设计(每款3个设计方案)价格为2.2万元,三款形象台灯提供九款设计方案总设计费用6.6万元。2.甲方于签订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40%即2.64万元作为乙方启动费用。第二阶段款项,在甲方书面确认设计方案完成后,于一周内支付50%即3.3万元,10%款项即0.66万元在产品模具试产后一次性支付完毕……四、项目组织1.乙方刘爽已跟甲方负责人李某某充分沟通过台灯的总体要求和功能定位,乙方也对三个形象有了一定的了解,阅览了甲方提供的形象图册。乙方设计团队已经进行了讨论和构思,认为有能力做好本项目要求的内容,有能力并愿意提供符合甲方要求和希望的设计。自与甲方沟通后,乙方已经着手开展前期工作,成立了专案项目组,本设计合作协议签订后,专案项目组统筹项目的全程服务,并定期提供项目计划表,同时以项目会议的形式进行项目跟踪和检查……六、义务与责任1.如因甲方过错,在设计方案确认后,中途终止此项目设计,则甲方需付清本项目设计费用。2.如因乙方原因,设计方案数次沟通仍不符要求或无法进行,中途停止项目设计,或在合同有限期内未完成项目设计,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付款项并赔偿甲方实际损失。七、其他……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2016年3月29日,易符公司向刘爽转账支付26,400元。

刘爽与易符公司代表李某某关于系争合同项目的沟通主要通过邮件和QQ即时通讯进行。2016年4月24日和4月28日,刘爽分别向易符公司代表李某某交付大头儿子形象和飞侠乐迪形象台灯设计初稿,易符公司代表李某某提出了意见和建议。5月27日,刘爽向易符公司代表李某某交付三个卡通形象台灯设计二稿。6月15日,易符公司代表李某某向刘爽反馈台灯会议问题点,并表示后期修改不会太大,但不会一点不变。7月17日,易符公司代表李某某向刘爽指出设计方案中需要修改的个别细节问题,并开始讨论成本问题。7月底8月初,易符公司代表李某某对功能提出一些要求,并于8月12日表示马上要开始推广了,先进行线下众筹,不能什么都自己投钱。10月1日,易符公司代表李某某表示谈判好久了,还没有达成一致……企业想不花钱玩空手套白狼……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刘爽未完成系争合同约定的配套包装设计,该部分内容占整个设计工作量的八分之一;系争合同约定的产品设计未开模试产。易符公司另确认:系争合同约定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外观设计、结构尺寸设计、色彩设计、配套和包装设计的顺序依次进行,在前者未予确认的情况下,刘爽不能进行下一步的设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系争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系争合同载明李某某为易符公司负责人,可视为李某某即易符公司关于设计方案的指定接收人,刘爽向其交付设计方案,即向易符公司履行系争合同义务,李某某提出的修改意见代表易符公司的意思表示,李某某对于设计方案的确认亦是易符公司对于刘爽履行合同义务的认可。从双方当事人履行系争合同的实际情况来看,承载设计方案的台灯已准备投入市场,应视为易符公司对于刘爽已完成设计方案的认可。易符公司辩称刘爽的设计方案不符合系争合同约定,未获其书面确认,既未指出具体不妥之处,也无在案证据佐证,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刘爽在诉讼前未催告易符公司确认设计方案或支付款项不影响其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易符公司还主张刘爽逾期履行系争合同义务,但系争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设计周期的起算时间点,且系争合同约定的制作周期总和为四周,并不意味着该四周是连续期间,易符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一直积极与刘爽合作,从未主张刘爽逾期履行或催告其履行,故易符公司现援引系争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拒绝支付合同款项,并无事实依据。

系争合同已届期,而易符公司并无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合同或法律依据,对于刘爽已经完成的合同义务应当支付相应对价。鉴于系争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包括外观设计、结构尺寸设计、色彩设计和配套或包装设计四部分,而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刘爽尚未完成配套包装设计,该部分工作量占整个设计工作的八分之一,且双方确认系争产品未开模试产,故相应工作对应的合同对价应予扣除。纵观系争合同的履行情况,易符公司尚应支付刘爽31,350元。

关于刘爽主张的利息,因客观上其未完成所有设计任务,对于刘爽工作量的确认也是在本案诉讼中完成,故刘爽主张易符公司应付款项自本案起诉之日起的对应利息,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上海易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爽31,350元;

二、驳回刘爽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刘爽负担165元,上海易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 谧

审 判 员  林佩瑶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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