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魏虹霞 危薇陈刚
案号:(2017)浙01民辖终1536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7-11-16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莉萍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润东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36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陈莉萍上诉称,本案不是特许经营合同,只是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且双方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原审原告杭州润东服饰有限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合同,名称为《加盟连锁经销直营终端加盟合同》,原审原告杭州润东服饰有限公司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上诉人陈莉萍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均属案涉合同签订地辖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发生在杭州市江干区等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应服从专属管辖的规定。至于案涉合同的实质是否属于特许经营,有待实体审理查明。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陈莉萍所提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魏虹霞
审判员 危 薇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易 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