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陈勇 仪军袁伟
案号:(2018)京73民辖终360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08-15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图高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图高科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四方天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天地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14403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中图高科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第12条约定,本案应由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又因中图高科公司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且本案是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不是知识产权纠纷,因此,本案不适用知识产权案件应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内部规定。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中图高科公司与四方天地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中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的甲方为中图高科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的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四方天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中图高科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仪 军
审判员 袁 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