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陈劲松 周盛春张映梅
案号:(2018)渝01民辖终1198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08-08
案由:技术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119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及涉案《软件技术服务合同》内容,本案系因技术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范畴。双方当事人在涉案《软件技术服务合同》中第8.2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己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辖区,且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重庆市部分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批复》规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应当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且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但涉及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外。…”,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张映梅
审 判 员 周盛春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