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张海青 孙礼会王军
案号:(2018)皖01民辖终466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07-02
案由: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春秋鸿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民初301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北京春秋鸿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4月19日签订《电视剧合作投资摄制合同书》,于2013年11月21日签署《电视连续剧投资合作摄制补充合同》。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城区,其与本案的联系最为密切,所以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安徽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二审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被上诉人安徽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请、理由及依据,本案基于合作创作电视剧合同纠纷提起的给付之诉,该案件系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适用集中管辖规则。根据双方设定的投资摄制合同协议管辖条款“……协商不成时,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合同中的甲方即被上诉人其所在地位于合肥市,根据约定优先原则,优先于特殊地域管辖规则适用。根据双方的协议管辖条款,结合被上诉人诉请标的额为284万余元,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安徽省调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的规定,被上诉人诉请对应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管辖法院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故上诉人请求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理由不予采信。但原审裁定未考量本案涉案合同的性质,径行行使管辖权不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民初3015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海青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孙礼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陈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