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张东宁 苏家莲黄耀群
案号:(2019)桂0502民初2350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6-13
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简称“移动北海分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正益移动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正益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作出(2018)桂0502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书,正益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桂05民终4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8)桂0502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移动北海分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移动北海分公司与正益公司于2015年7月3日签订的《北海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高校版)软件买卖合同》、2016年6月27日签订的《北海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高校版)软件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正益公司向移动北海分公司返还技术服务费184440元及相应利息(计算方法:以184440元为基数,自支付之日即2016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18年8月30日为18543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2960元;4、正益公司向移动北海分公司赔偿仲裁阶段律师费22000元,一审阶段律师费13122元;5、被正益公司向移动北海分公司支付仲裁费用8253元;6、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正益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正益公司向移动北海分公司于2015年7月3日签订《北海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高校版)软件买卖合同》、2015年9月10日签订《建设北海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整体项目设计规划》,根据各方约定,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614800元,正益公司负责开发建设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北海校区的【北海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高校版)】项目,应当在2015年7月15日完成开发、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8月15日试运行、2016年6月27日,因正益公司名称变更,双方签订了《北海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高校版)软件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正益公司未按约完成项目开发设计任务。移动北海分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其发出《限期交付工作成果的催告函》,明确要求正益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前完成项目终验并将项目交付使用,但正益公司至今仍未交付、项目完全停滞,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移动北海分公司依约向北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北仲裁字[2017]第108号裁决书,后被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按合同约定,移动北海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正益公司退还已收取货款及利息,同时赔偿违约金、律师费等。
被告(反诉原告)正益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移动北海分公司向正益公司支付合同款共计430360元;2、移动北海分公司向正益公司支付迟延履行的逾期违约金,以43036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3日起按照日0.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移动北海分公司向正益公司支付迟延履行的逾期违约金,以18444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0日起按照日0.3%计算至2016年8月1日止,共计163782.72元;4、移动北海分公司向正益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合同违约金122960元;5、移动北海分公司向正益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共计50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移动北海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北海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高校版)软件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正益公司忠实履行合同,开发并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软件,并且软件已经正式使用。截止目前移动北海分公司仅支付了首付款184440元,其余款项一直处于拖欠状态并且首付款也存在支付迟延的问题。交付软件后,移动北海分公司对软件已实际使用,但迟迟不予验收,因此不能验收的责任应当由其承担。移动北海分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余款430360元并按照每日0.3%的标准支付首付款和未付款的逾期违约金。移动北海分公司先行违约的前提下无权解除合同,现移动北海分公司起诉解除合同应依约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导致正益公司付出的律师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移动北海分公司与正益公司所签订的《北海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高校版)软件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系【北海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高校版)平台】软件及其相关附件、辅件和服务,该计算机软件需解决的是将案外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北海分校校园管理系统的已有软件整合,是需要独立进行软件源代码编写的,区别于已开发成型的可直接进行市场推广应用的计算机软件买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的规定,本案属于该通知第十三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的著作权合同纠纷的子案由,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软件开发、运行及支付价款等事宜发生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东宁
人民陪审员 苏家莲
人民陪审员 黄耀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姚裕梅
书记员王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