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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05民初1772号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14   阅读:

审理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崔海珍  

案号:(2019)鲁0105民初1772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3-29

案由: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山东汉菱电气有限公司诉山东山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崔岩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2019年2月3日双方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2、被告返还技术咨询费15万元并承担损失17880.4元;3、二被告对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3日,被告崔岩以“济南山石控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同原告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合同约定:由济南山石控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涉案“方案可行性论证”、“项目中试方案预审及形式论证”、“中试方案结构设计及概算”、“中试方案施工图纸及预算编制”等项技术资料,原告向被告支付技术咨询报酬总额55万,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15万元。并根据被告要求购买实验材料进行实验。合同签订之日,原告依约向济南山石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费用15万元。因被告不能履行己方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经原告查询得知,济南山石控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2月5日变更为山东山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其合同主体资格已消失,导致双方所签订合同无效。原告认为:被告崔岩以欺诈方式骗取原告同济南山石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该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无效。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崔岩本人及变更后的山东山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为此,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崔岩发送律师函,但其接函后未置可否。现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作为委托方,与被起诉人之间就“石油污泥干馏处理装置燃烧及物料热循环系统设计”订立了技术咨询合同,合同约定被起诉人应完成项目可行性论证等技术咨询工作,因此,本案系技术咨询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案由。本案被告山东山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名泉春晓**工程A1地块公建1724。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天桥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当事人所在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依法不应予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山东汉菱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海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家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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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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