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陶华兰
案号:(2019)鄂0691民初785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3-27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光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远公司)与被告广通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光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光远公司与广通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5374的《快递经营合作合同书》;2.广通公司退还风险保证金2万元和网络建设费10万元;3.由广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3日,光远公司与广通公司签订编号为-2015374的《快递经营合作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12日,合同约定,光远公司是广通公司在山西省区域内唯一授权代理商,享有在此区域内的广通公司旗下快递品牌的一切相关经营权、收益权、管理权、标识使用权、品牌使用权等相关权利。合同签订后,光远公司向广通公司支付风险保证金2万元、网络系统使用费10万元,但时至今日,广通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光远公司在授权区域内的快递网络建设始终没有进行,更没有向光远公司提供任何许可经营产品和服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对光远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综上,为维护光远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光远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快递经营合作合同书》第一条第1款规定:“乙方是甲方在山西省区域内的唯一授权代理商,享有在此授权区域内的广通公司旗下快递品牌的一切相关经营权、收益权、管理权、标识使用权、品牌使用权等相关权利。甲方授权乙方在上述指定区域内从事甲方业务范围内的快递业务;第三条第2款规定:“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以下许可经营产品及服务,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1)完整的企业识别及管理系统(硬件及软件);(2)统一的经营模式、快递网络使用指导及员工培训;(3)充足、连续、有质量保障的物料供应;(4)统一的店面装潢、人员着装设计方案(费用由乙方自理);(5)统一的广告宣传及促销支持……”;第四条第2款第4项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的授权区域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另外自营或者以其他公司名义经营其他快递业务;无论因任何原因,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企业名称、商标、清单等各种物料”。结合广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本院认定:本案系广通公司将其拥有的快递经营资源以及注册商标“”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而引起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二条“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陶华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