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相东与王中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崔建国 王基葛福华
案号:(2019)鲁1312民初697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3-18
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刘相东与被告王中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王中华提出管辖权异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
刘相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其与王中华签订的全脑教育项目加盟协议;2、判令王中华返还加盟费10万元;3、判令王中华赔偿经济损失36788元;4、诉讼费用由王中华负担。在审理过程中,刘相东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确认其与王中华签订的协议无效。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3日,刘相东与王中华签订了全脑教育项目加盟合作协议,约定:1、王中华将全脑教育项目独家授权给刘相东在授权区(××区)经营;2、王中华提供全套招生方案,并为刘相东培训教师和学员,保证刘相东能够独立开展全脑教育教学;3、刘相东支付加盟费10万元……等内容。
协议签订后,刘相东支付了加盟费并租赁了房屋、购买了相应的办学设备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王中华不能提供其承诺的超级专注力、超级想象力、超级记忆力的培训服务,有家长提出“王中华全脑教育”没有相关工商注册,也没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指责刘相东欺骗,家长纷纷要求退款,导致刘相东无法开展教学培训工作,为减少经济和名誉损失,刘相东多次要求王中华履行合同及承诺,并提供相应的工商登记及办学资格,王中华拒绝履行。
综上,王中华在没有工商登记也没有办学资格的情况下,骗取刘相东信任与之签订合同的行为,对刘相东构成欺诈,现为维护刘相东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刘相东以其与王中华签订的合作协议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要求确认合作协议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相东与王中华签订的“全脑教育项目加盟合作协议”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该纠纷应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刘相东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相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崔建国
人民陪审员 葛福华
人民陪审员 王 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