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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民初30806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14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胡嘉祺  

案号:(2018)沪0104民初30806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3-11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斐赛克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12月22日签订了《上海斐赛克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2018年度渠道合作伙伴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在授权区域内有权销售被告

品牌K码产品,原告在被告发货前支付全部货款。合同订立后,原告共计支付了货款50,494,700元,被告发货后,尚有8,350,800元税票未开具给原告。同时,由于被告提供的产品所附K码无法激活。导致原告销售的产品被纷纷退货,同时大量库存无法继续销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伙伴协议》;退还货款764,465.44元;并赔偿原告的损失1,213,364.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系依据其与被告签订的《渠道合作伙伴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及相关证据提起诉讼。根据涉案协议,被告授权原告为

产品在湖南省的代理商,双方就交易模式、渠道销售秩序、售后服务、产品订货及运输、货款结算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并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涉案协议本质系被告作为原告的代理商,在协议约定的区域及期限内负责

产品的销售。因此,涉案协议并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本案双方的争议不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在涉案协议中约定,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通过友好协商达不成协议,则提交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本案被告住所地为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松蒸公路弄号幢。综上,本案应属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嘉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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