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陶华兰
案号:(2019)鄂0691民初29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2-27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袁成鹏与被告广通公司、马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袁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袁成鹏与广通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编号为GT/C3-SC-0118、GT/C3-SC-0120《GTS快递经营合作合同书》。2.被告退回依据该两份合同已经收取的网络使用费、风险保证金合计11万元及以11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6%支付利息至退回11万元及利息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8日,袁成鹏与广通公司签订编号为GT/C3-SC-0118、GT/C3-SC-0120的两份《GTS快递经营合作合同书》,118号合同约定,袁成鹏是广通公司在湖北省××区域内唯一授权的区域合作商,袁成鹏在合同签订日向广通公司一次性交纳货物风险保证金5万元、网络系统使用费3万元;120号合同约定袁成鹏是广通公司在湖北省XX区域内唯一授权的区域合作商,袁成鹏在该合同签订日向广通公司一次性交纳货物风险保证金2万元、网络系统使用费1万元,合计11万元。该两份合同约定甲方(广通公司)的义务是,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规定向乙方(袁成鹏)提供快递服务合作条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以下许可经营产品及服务,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1)完整的企业识别及管理系统(硬件及软件);(2)统一的经营模式、快递网络使用指导及员工培训;(3)充足、连续、保证质量的物料供应;(4)统一的店面装潢、人员着装,费用由乙方自理;(5)统一的广告宣传及促销支持,…(6)异地货物的运输、中转及派送服务;(7)甲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提供有关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店面装潢形式、网络接入方式等有关许可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营手册),该书面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甲方承诺的一部分。(8)…(9)…该两份合同第七条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上述合同签订后,广通公司没有也无能力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袁成鹏无法根本实现合同目的。马成是广通公司认缴出资5000万元的唯一股东,应当在其未实际出资范围内承担返还保证金和网络使用费的责任。综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支持袁成鹏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袁成鹏的诉讼请求及双方签订的两份编号为GT/C3-SC-0118、GT/C3-SC-0120《GTS快递经营合作合同书》第一条第1款规定:“乙方是甲方在湖北省(XX区)(GT/C3-SC-0118合同约定)、湖北省XX市(GT/C3-SC-0120合同约定)区域内的唯一授权的区域合作商,在区域内依法从事广通公司旗下GTS快递品牌的业务开展,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授权乙方在上述指定区域内从事甲方业务范围内的快递业务;第三条第2款规定:“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以下许可经营产品及服务,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1)完整的企业识别及管理系统(硬件及软件);(2)统一的经营模式、快递网络使用指导及员工培训;(3)充足、连续、保证质量的物料供应;(4)统一的店面装潢、人员着装,费用由乙方自理;(5)统一的广告宣传及促销支持……”;第四条第2款第3项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另外自营或者以其他公司名义经营其他寄件业务;无论因任何原因,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企业名称、商标、清单等各种物料”。结合广通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的“GTS”商标注册证,本院认定:本案系广通公司将其拥有的快递经营资源以及注册商标“GTS”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而引起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二条“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陶华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