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缪子焰
案号:(2018)苏0113民初7175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1-29
案由: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志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擎公司)与被告江苏集食行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食行乐公司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志擎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6月签订《设计服务外包年度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长期提供专业的设计服务,设计费用为每月36000元,还就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原被告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设计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就寻味村中品牌策划及VI设计提供专业服务,设计费用58100元,还就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就委托原告设计制作被告旗下品牌“村中市集”位于仙林曼度广场旗舰店的门头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约定设计制作费用为4000元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约定。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就委托原告设计制作“村中市集”周年庆庆典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约定设计制作费用18280元。被告在已经实际使用原告已经交付的设计制作成果的情形下未能按约支付原告合同款项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合同款项共计11638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1月14日共计205897.5元,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2905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3%的标准,从2018年8月6日暂计至2018年11月14日的违约金为88021.5元;以2905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3%的标准,从2018年9月12日暂计至2018年11月14日的违约金为55776元;以18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3%的标准,从2018年9月6日暂计至2018年11月14日的违约金为37800元;以18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3%的标准,从2018年10月1日暂计至2018年11月14日的违约金为243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赔偿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损失。(以1828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日暂计至2018年11月14日的损失为31元,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本案合同款项未结清之前停止使用原告已经交付的设计作品。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间的合同实为委托创作合同,设计服务外包年度协议及设计服务协议中均明确约定了知识产权权属内容及侵权责任,原告的诉请中亦包含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内容。故本案属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件由规定》,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的著作权合同纠纷,故本案应由南京铁路运输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南京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缪子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缪婷婷